只准處長按摩 不許車長響咹
警方日前交代國安處處長蔡展鵬光顧無牌按摩店的調查結果,表示「看不到」蔡處長有不道德及違規行為,卻沒有透露他在色情場所出現的原因。同日另一宗案件,新巴司機就因為被法庭認為向警員「無故響咹」,被判「不小心駕駛」罪,更面臨停牌危機。兩宗同樣涉及警方的案件,結果大相逕庭,意味甚麼?
蔡處長「恰巧」在無牌按摩店現身的原因,不外乎查牌、「放蛇」或誠心光顧。前兩者屬於調查行動,惟早前涉及多宗國安法的案件,向外透露案情的頂多是高級警司李桂華,相信查牌等公事,不用勞動貴為助理處長級的警務人員。那就只剩下誠心光顧一途,眾所周知,市民嫖妓或有所謂「不道德」交易,在香港是不違法的,只有經營色情場所,誘使別人進行「不道德」交易,才算違法。如此看來,蔡處長的確沒有違法,至於是否違紀,就十分值得商榷。
那邊廂新巴車長於去年 9 月 6 日在彌敦道被警方拘捕,今被判不小心駕駛罪成,法官明言會判處「罰款以外」的處分,甚至指摘車長有向警員舉中指等。翻查資料,2017 年工聯會郭偉強被控不小心駕駛,結果只是被判罰 3,500 元及修讀駕駛改進課程了事,貴為立法會議員「知法犯法」,甚至在不認罪的情況下也不必停牌,如今車長卻要面臨停牌,對其駕駛工作必有重大影響,更有機會令公司借機把他解僱,飯碗不保。
論兩宗案件的嚴重性,不論是身份、案情,定是前者為大,蔡處長在無合理辯解下於色情場所出現,居然能夠全身而退,作為執掌保護國家的國安處首長,他的角色及行為對其他國安人員有指標作用,若然容許「事過境遷」,日後警方執法的「公信力」何在?再者,明顯法庭是礙於車長「響咹」的目標是警務人員,才會以危險駕駛、不小心駕駛等重罪判罰,而根據大律師陸偉雄在過往的案例分析,如不小心駕駛若非涉及醉酒、超速等情況,絕大部份均以罰款了事,但也看不見「響咹」構成的罪責為何。
看來風馬牛不相及的事,卻看盡港府的「雙重標準」,不單恣意搬出法例,欺凌基層打工仔女,同時用盡國家機器的助力,公然護短。古語云「只准周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今應可改為「只准處長按摩,不許車長響咹」,以示何等荒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