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覆核不設陪審團敗訴 唐英傑將提上訴
國安法首宗案件、被告唐英傑被指駕駛插有「光時」旗幟電單車撞向三名警員,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唐英傑早前入稟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推翻審訊不設陪審團的決定。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昨裁定唐英傑敗訴,案件將於 6 月 23 日開審,維持由三名法官審理。據悉,唐英傑將於下周會就敗訴,申請上訴。
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昨於判詞中指,《港區國安法》實施後,為於高院原訟庭審訊、有關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刑事審訊設立兩個審訊模式,一為傳統的陪審團審訊,二為由三名法官共同審理的全新模式。而律政司司長為唯一可以決定相關案件是否以新模式進行審訊的人(另見相關判詞)。
法官:陪審團審訊即使屬憲法權利 亦可因國安法而廢除
至於申請人一方早前陳詞指,於高院原訴庭審理的案件由陪審團審訊,為《基本法》保障的憲法權力。法官則指考慮相關法律背景及國安法條文後,不能接受被告有權獲得陪審團審訊的說法,更不用提該權力是憲法權力。判詞指,律政司司長可向法庭申請將案件移交至不同級別法官審理;而法庭會基於司法公義,決定是否批准移交申請,包括確保被告可獲公平審訊等。而不論審訊是否設陪審團,被告仍可獲得公平審訊。
法官又指,如獲陪審團審訊屬於被告的憲法權力,將難以理解為何法庭可行駛酌情權剝奪相關權力。
法官:律政司無責任聽取被告回應
法官續指,即使國安法條文提及人權保障,但並無任何條文提出,律政司司長有責任聽取被告方的回應,或就相關決定通知被告,且相關條文強調律政司的指示屬強制性質。法官認為律政司決定將審訊移交原訟庭審理,並不代表被告有權獲陪審團審訊。法官又指,即使如申請方所指被告有權獲陪審團審訊,但基於國安法特殊的法律地位、及相關 46 條條文清晰,認為其立法原意為,於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刑事程序中,即使相關權利存在亦應被廢除。
案件編號:HCAL473/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