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正旗號賣工人的工聯會
尤記得工聯會元老陳婉嫻多年前的感言:「可以批評我地做事手法,但不要說『出賣』,呢個我地好介意」。時值立法會審議男士侍產假修正案,認為應提高至 7 天,以便丈夫照顧初生嬰兒及太太,回憶當時工聯會口惠實不至,最後於投票時不見蹤影,可謂臨陣退縮,除出賣外,也想不出更貼切形容。
今天工聯會立法會議員,並身兼該會副會長的黃國健,竟然「知法犯法」,在討論法定假期及公眾假期「睇齊」的會議上,認為外傭僱主可以「以薪代假」形式,買下外傭的法定假期,而素來在會議酣睡見稱的黃定光,突然發揮「正義」角色,指斥黃國健作為工會核心人物,卻如此「不熟例」。的而且確,《僱傭條例》第四章清晰列明「僱主不得以款項代替發放法定假日,即所謂『買假』。」若然僱員須在法定假日上班,僱主必須於該假日前後 60 天內另定休息日,讓僱員可放取其應得假期,違規人士經查證定罪後,最高可判罰 5 萬元。
當然,相信作為工聯會副會長的黃國健,於近十多廿年來一直身居要職,無暇「兼顧」工人權益事宜,把休息日及法定假日的「以薪代假」安排混淆,以至於議事廳內大放厥詞。其實在香港,有不少僱員休息日是無薪的,而法例亦沒有定明休息日不能以薪代替,只是規定了每 7 天為一周期,僱員至少要有 1 天的休息日,若當周不能放取,則另編日子放取,故此,有些僱主會與僱員定口頭協議,在某些休息日以薪代替,並另定休息日,惟僱主亦不能要求僱員整個曆月都工作,「買起」他們所有休息日,此仍然是不法行為。
公眾假期定為 17 天的安排,早於 1967 年後開始,並於主權移交後由行政會議再次確認,當時政府在立法會審議假期條例草案委員會中,聲言把法定假期與公眾假期「睇齊」,每加一天,僱主的整體工資支出就是 0.2%,換句話說,5 天的假期即等同 1%。事隔多年,在立法會 2015 年研究中顯示,其實增加 1 天法定假日的成本,比起 1998 年立法會提及的 6 億要低,約為 3 億 7,000 萬,同時間,文件亦指出假期增加,可以刺激消費、消遣,對零售、飲食業會帶來更多收入,而相關的業務收益,相信可以抵銷他們因要支付僱員每年多 5 天法定假期的成本。
不過,工聯會自稱爭取 20 年,不論是議會他們口中的「泛民」作亂,還是現在清一色「自己友」,也不見得基層打工仔女在此議題上能有何寄望。若然他們真的如此「介意」被稱罵為「出賣工人」,又何以容許他們的代表在議事廳上,道出視工人為奴隸的冷血言詞呢?抑或,是他深知會議討論過程無人理會,於是企圖蒙混過關?這恐怕要他本人才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