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向警訛稱沒戴身份證 15 歲學生罪成候判 官:警多次發問 被告理應可理解
前年 11 月警方圍攻理大校園,兩名留守校園的男學生報稱不適,要求送院治理。二人被指在救護車上向警員訛稱沒有攜帶身份證,後遭搜出鞋內的身份證。兩人各被控「有意圖而提供虛假資料以企圖誤導警務人員」罪,其中一名案發時年僅 15 歲的學生,今( 21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准保釋至下月 7 日判刑。裁判官葉啓亮認為,警員以多種方式發問,被告理應可清楚理解問題,但他為了逃避刑責,仍然謊稱沒帶身份證。不過,裁判官考慮他年紀尚輕、對警方的影響較輕微等,下令先索取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早前審訊時,辯方質疑警員 23552 黃竟華(譯音)及 23583 陳君賢(譯音),在查問未滿 16 歲的青少年時,既沒有施行警誡,亦未有安排家長或監護人在場陪同,涉嫌違反警方《查問疑犯及錄取口供的規則及指引》,故反對被告的口頭招認呈堂。
官裁定被告招認可呈堂
對此,兩警解釋,因上司下達指令,防暴警只負責拘捕,警誡工作會交由其他同袍處理,故未有施行警誡。裁判官今接納他們的說法,認為兩警並非出於惡意,相信此舉不會對被告造成不公,亦看不到有需要行使酌情權剔除有關招認。
辯方質疑,兩警沒有在記事冊或供詞內詳細記錄查問過程。裁判官接納警員的解釋,指當時時間倉促,加上他們只負責作拘捕,故可以理解為何沒有記下全部對答,並裁定兩警證供沒有矛盾,說法一致。
辯方又指,警員詢問被告有沒有帶身份證時,他回應指沒有,相信只是錯誤理解為其身上是否有身分證,而非刻意隱瞞。但裁判官認為,警員以不同方式發問,被告理應可以清楚理解,但他為了躲避刑責,仍謊稱沒帶身份證。
得悉罪成後,辯方隨即呈上 3 封分別由被告父親、班主任及善導會社工撰寫的求情信,均讚揚他性格乖巧,即使面對本案,亦未有放棄音樂興趣,積極參與相關課外活動,望日後可以繼續發展。
辯方強調對警影響微 甚至為零
辯方強調,除圍困數天身體不適外,亦因心智不成熟,同時受朋輩影響,才會做出如此不智的行為。辯方續指,雖然被告有做錯,但他被揭發後已即時和盤托出,相信對警員的影響十分輕微,甚至稱得上是沒有,故懇請法庭索取感化報告後量刑。
裁判官直言,雖然「到咗依家我都睇唔到任何悔意」,但考慮到被告當時只有 15 歲,及後亦向警員提供正確的個人資料,相信對警方的影響較為輕微,沒有進一步浪費警力,故決定索取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押後至 6 月 7 日判刑,其間批准被告保釋外出。
警曾認「夾口供」
剛年滿 17 歲的李姓男學生,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21 日,在尖沙咀康達徑尖東救護站,在救護車內向警員 23583 訛稱沒有帶身份證明文件;同案 18 歲鄭姓男學生早前選擇認罪,被判 18 個月感化令。
審訊期間,辯方一度質疑兩警曾「夾口供」。陳直認曾與黃「夾過啲基本嘢」,包括時間、查問內容等等,其後一同「組織」兩被告提及將身份證藏在鞋內的說法,認為這是他們所表達的意思後,才記錄在紀事冊上。
案件編號:KCCC825/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