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0 旺角】自閉症男生被控襲警 自辯稱屢遭警掌摑 控方質疑報告無提臉部傷勢
前年 10 月 20 日市民發起九龍大遊行,一名患有自閉症的應屆 DSE 男生當晚被捕,被控兩項襲警及一項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罪受審。被告今(21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自辯稱,在警車及警署內多次被警員掌摑,即使不同意口供內容,但因害怕警方再施襲,「如果唔做可能又俾人打」,故在口供簽署。控方質疑驗傷報告沒有提及臉部傷勢,被告稱被掌摑 4 至 5 小時後才獲送院,「傷勢稍為消退咗」。控方下周一(24 日)繼續盤問。
辯方早前反對被告警誡供詞呈堂,直指偵緝警員 9942 誘導被告作出招認,並非在被告自願及公平的情況下作出。辯方稱被告自 2010 年起診斷患有自閉症,一直須服藥及接受治療。
被指同意口供內容 被告:若不簽名會被打
被告今日自辯稱,當晚被帶上警車後,一名警員掌摑其左右臉各 3 下。他到達尖沙咀警署,一名穿著防暴裝、凶神惡煞的警員,在接見室不耐煩地問他:「知道錯未?仲唔道歉!」被告稍為搖頭,警員掌摑其左臉幾下,再問「道唔道歉!」。房內其他警員亦紛紛要求被告道歉,他感害怕遂道歉,「驚佢再打我,搞到我好痛。」
其後,警員剪開被告手上的索帶,他稱頭暈及身體痛楚,詢問警員可否去醫院,惟警員沒有理會。警員帶被告去另一房間,在紙上寫了幾句,著被告簽署。他感驚慌遂照做,承認未有看當中內容,「我簽完名,佢即刻攞走咗⋯⋯ 如果唔做可能又俾人打。」
被告:案發時只有罵警 無襲警
被告在警署曾稱:「我見到市民同差人喺度嘈交,我情緒激動鬧佢哋」,及後向警員表示想去醫院。警員稱如他去醫院,要先完成口供。被告看到警員自行寫口供約十分鐘,後遞給他簽名,發現口供改為「我見到啲差人同市民嘈交,我咪鬧佢哋;警察走埋嚟,我咪打佢哋囉。」
被告強調「我有鬧佢哋,我冇打佢哋」,不同意口供內容,不想簽名。警員則稱「你簽完份嘢咪可以入醫院囉」,被告稱當時非常頭痛、感疲倦及「成身傷」,「如果我唔簽名可能又俾人打,我唯有服從簽名」,同意口供內容。警員又要求被告在口供寫上「我冇嘢改」,被告詢問可否不寫;警員稱「如果你唔寫,就唔俾你去醫院,由得你痛死為止!」被告最終照做。
被告:相隔 4 小時傷勢已消退
控方盤問時指,如被告所言屬實,在警車及警署多次遭警員掌摑,為何驗傷報告沒有相關傷勢,連觸痛也沒有。被告表示送到醫院時已經是凌晨 3 時,「隔咗 4、5 個鐘,傷勢稍為消退咗」、「掌摑呢啲冇明顯傷勢,去到醫院睇唔到。」被告亦否認警暴情節是虛構出來。控方下周一(24 日)繼續盤問。
被告陳秉臻(18 歲,學生)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罪,以及兩項襲警罪,指他於 2019 年 10 月 20 日在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以及於同日同地,襲擊警員 18423 及 6185。
案件編號:KCCC532/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