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7 旺角】被指堵路大叫「前面有狗」 20 歲男生阻街罪成還押 官拒索社服令報告
網民去年 5 月 27 日發起「反惡法遊行」,各區爆發衝突。20 歲男生被指在旺角堵路,並大叫「手足!前面有狗呀!快啲扔啲垃圾出馬路,塞住班黑警!」經審訊後,今(21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在公眾地方或交通造成阻礙罪名成立。裁判官梁嘉琪指警員辨認可靠、證物鏈連貫;相反被告友人作供矛盾,顯然堆砌。裁判官拒絕接納辯方建議,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將案件押至 6 月 4 日判刑,以等候背景報告,期間被告還押。
辯方爭議警員可信性,指他認錯被告為示威者,以及證物鏈粗疏。裁判官梁嘉琪裁決時指,本案沒有追逐和反抗情節,被告一直背住背包,從呈堂片段可見,被告被捕後遭帶上警車,直至另一名警員詢問袋內物品。她指法庭看不到警員有何需要問及袋內物品,認為證物鏈連貫,認為辯方批評不成立。
辯方質疑警可信性 官:無不合理之處
警員供稱因當時沒有搜出危險物品,故其三份書面供詞,均沒提及搜查被告背包一事;裁判官認為警員解釋合理。辯方指呈堂片段顯示,路面沒有膠袋;裁判官則認為,控方指控不是被告扔雜物,而是慫恿他人扔雜物。加上片段是被告被捕後的畫面,警員已搬離雜物,認為辯方批評不影響警員可信性,裁定他是可靠。
辯方又質疑當時並非被告叫「手足!前面有狗呀!快啲扔啲垃圾出馬路,塞住班黑警!」惟法庭認為警員的任務是觀察環境,他將專注及焦點放在被告身上,看到被告叫囂後即上前控制,認為警員作供無不合常理之處。總括而言,法庭認為被告站在示威人群前方,警員聽到他叫囂遂上前拘捕,其辨認是可靠。
官指被告友人作供矛盾 拒接納其供詞
相反,法庭認為辯方證人,即被告的大學同學羅軒龍(譯音)供詞矛盾。羅供稱,當日他與被告及另一位友人到旺角行街吃飯,其後欲到廣華醫院乘車離開,惟警方當時封鎖路段,決定繞道至染布房街。三人到達優才書院附近時,有黑衣人迎面跑來,他感害怕遂離開,轉頭看到被告被人按在地上制服,他與友人則繼續逃跑。裁判官認為,被告與兩名友人由早上 11 時逛至下午 5 時,看不到有何原因要急著回家,更選擇「嚴峻路段」到廣華醫院的巴士站,認為羅的供詞顯然堆砌。
另外,羅稱不知被告遭誰按低,盤問下稱知道被告遭警員拘捕,認為其供詞矛盾。裁判官續指,羅及被告當時僅是行街吃飯,當他知道被告遭按低,竟是放下被告離開現場,更到餐廳休息,不接納羅的說法。辯方稱被告的手袖是為了擋太陽,裁判官質疑被告在商場內行街吃飯,「睇唔到有需要擋太陽」,終裁定罪名成立。
官拒索社服令報告 押後至6月4日判刑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在台灣景文科技大學唸酒店管理三年級,案發時期因疫情回港,現與患糖尿病的母親同住。辯方指控方以《簡易程序治罪條例》28 條控告被告,在同類案件之中屬「特別輕」,被告沒有預謀,實際阻礙不大,亦無造成漣漪效應,盼法庭考慮社會服務令。裁判官將案件押至 6 月 4 日判刑,以索取背景報告,期間被告還押。
被告李澤楠(20 歲,學生)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或交通造成阻礙罪,指他於 2020 年 5 月 27 日,在旺角花園街及山東街交界,站在馬路上阻礙交通,可直接造成或導致公眾地方、運輸或交通受損或阻礙。警員 10231 鄧寶龍(譯音)供稱,當日下午有數十名示威者在旺角聚集,車輛無法通行。被告當時身處山東街近花園街的示威人群前方,大叫:「手足!前面有狗呀!快啲扔啲垃圾出馬路,塞住班黑警!」其他示威者見狀欲拾起雜物。鄧在花園街 39 號店舖外拘捕被告,搜出手套、面巾及護臂。
案件編號:KCCC2963/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