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凌杰死因研訊】死因裁判官總結證供:即使陪審團對社運有個人看法 亦不得有任何預設
梁凌杰死因研訊今( 24 日)續,警方及消防處代表結案陳詞後,死因裁判官高偉雄隨即總結證供。他強調即使陪審團對社運有個人的看法,亦不得對本案有任何預設的結論,亦無須考慮某些人做的事必定有背後的原因或預謀,只須考慮庭上的證供,繼而作出推論。
高偉雄向 3 女 2 男陪審團表示,死因庭無權調查任何刑事責任、民事過失、法律責任及賠償,只能夠根據庭上 25 名證人的證供及 70 項證物,查找事件真相,找出死者的死因。高提醒,縱然他們對社運有個人的看法,亦不得對本案有任何預設的結論,亦無須考慮某些人做的事必定有背後的原因或預謀,只須考慮庭上的證供,繼而作出推論。
高認為陪審團需要就以下事情作出裁斷,包括死者的職業、住址、手機的遺言等等。他在 2013 年曾報稱任跟車工; 其 2018 年投保的保險單據顯示他的職業是營運總監、行業不詳;同年他被捲入倫敦金騙案被捕,當時保釋紙上的職業為投資經紀。死者最後報稱的職業與事發時相距逾一年,陪審團須考慮他死時是否仍然是一個投資經紀。
就住址方面,死者年幼時住在元朗錦繡花園,其後在 2013 年補領身份證的表格顯示,他住在元朗某大廈的 5 樓 C1 室,但他本人的保險單據則顯示是同一大廈的 4 樓 D1 室。警方事後從業主口中得知,梁母自 2010 年起租住 4 樓 D1 室,並在 2019 年 8 月遷出,這樣看來,死者生前可能是住在該處。至於死者生前的興趣和消遣,高坦言「對於呢方面完全係空白嘅」。但可從死者的保單知道,他在 2018 年供人壽保險,保額為 300 萬,受益人為其雙親。其中一項條款列明,如受保人於保單生效起計一年內自殺身亡,保險公司就此保單的賠償責任:只限退還扣除所有未償還的欠款額後的已付保費(不包括利息)。
事發前一日內 facebook 發佈數個反送中動態
高又指,死者在前年 6 月 12 日在手機留下名為《心灰》的遺言,距離案發的 15 日前,他似乎已經開始「製造呢啲字句」。同月 13 至 14 日,死者的電話紀錄顯示,他曾搜尋「旺角跳樓 2019 」、「金鐘跳樓」及「反送中英文」等字眼,似乎與他的黃色雨衣及橫額上的字句脗合。至於死者的個人臉書,高稱他先前未曾談及當時的社會運動,但卻在案發前一日,發佈數個與反送中事件有關的動態。
案發當日早上 11 時,死者所拍攝的照片顯示他當時在佐敦。直至 12 時半,死者的八達通顯示他在金鐘港鐵站出閘。高表示,死者並非住在佐敦,故陪審團須考慮他在案發前一日所逗留的地點,是否與他事前在網上搜尋的「旺角過夜」、「旺角賓館」有關。高續指,死者當天下午兩時左右,前曾用手機拍下筆記本簿內的遺言,案發當日亦沒有任何證人看到他在書寫,似乎反映他在當天較早前已寫下遺言,陪審團須考慮他寫下這些字句的原因、目的及意圖。
案件編號:CCDI-481/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