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角咀中匯街的電單車停車位,過往泊滿棄置車輛,今年初,政府進行跨部門聯合行動,終於清走堆積多年的廢車,並重新劃上電單車車位。然而,一直是廢棄車輛熱點的大角咀區,棄車問題卻仍然未能妥善解決。這只是全港胡亂棄置廢車問題的冰山一角。有區議員指,在觀塘、屯門、東區都有類似問題。審計署早在2000年已關注有關問題,但情況多年來均未見改善。有區議員指,查冊找出車主,是過往其中一個民間可以協助處理廢車問題的方法,但隨著港台《鏗鏘集》前編導蔡玉玲透過查車牌,追查元朗 7.21 襲擊事件,被裁定「虛假陳述」罪成後,區議員暫停了查冊行動。

大角咀樂群街多部電單車輪軚、尾箱均被拆去

大角咀樂群街和惠安街一帶車房林立,油尖旺區議員曾自鳴與記者到附近視察,在一條後巷發現超過十輛已廢棄的電單車。有些廢車上擺放著輪軚和垃圾,有廢車與擺滿紙皮的手推車綁上鎖鏈。至於其他停泊在後巷兩旁的電單車,大多數都「甩皮甩骨」,風鏡、坐墊、輪軚、尾箱等部件均被拆去,只剩下支架。曾自鳴形容後巷猶如「墳場」一般,廢棄電單車堆積,有機會造成鼠患等衞生問題。

屯門和觀塘問題嚴重

綜觀大角咀區其他位置,亦不時發現已棄置的車輛。萬安街有被拆得只剩下支架的電單車擺放;大角咀街市側旁,以及近杉樹街的後巷均發現廢車的蹤影,部分車上貼有收購二手車的廣告。曾自鳴稱,雖然有關部門年初曾經在中匯街清理廢車,但現時已再度出現廢車。他批評有關部門未有跟進行動,任由無行車證和車牌的「死車」留在路上。

其實,全港多區有類似情況,多區區議會去年動議要求處理區內廢棄車輛的問題。屯門和觀塘區議會均有議員反映區內至少有五十輛棄置車輛,要求政府部門加快處理。

審計署21年前已關注

翻查資料,廢車問題已持續多年。早於2000年審計署的報告已指出,目前沒有法例規定登記車主須負責妥善處置車輛。該報告建議,因成本效益考慮,警務處2001年起只會處理對道路使用者構成即時危險或阻塞交通的車輛。至於其他廢棄車輛,則交由地政總署專責處理。在接獲投訴後,地政署會派員視察,若發現相關車輛的行車證過期,會向警方及運輸處查詢該車輛是否失車,以及索取有關車主的登記資料。

若車輛不是失車,地政署會根據《土地(雜項條文)條例》於廢車上張貼通知,和書面通知有關車主,飭令車主在限期前停止佔用有關土地。否則地政署會在通知期限屆滿後,接管並移走有關棄置車輛。政府指,移走廢車的程序一般需時約6至8星期。

地政署只處理「未批租土地」廢車

觀塘區區議員梁翊婷批評,政府部門之間互相推卸責任,令問題多年來都未見改善。她指過去區議會曾要求地政署清理區內廢車,惟地政署回應指只會處理「未批租及未撥用的政府土地」上的廢車,在公共道路內的棄置車輛是交通問題,轉交路政署跟進。

路政署僅負責公路維修保養

然而路政署表示僅負責轄下公共道路的維修保養工作,屬於工程部門。梁翊婷批評有關部門互相「卸膊」,一般都不能在6至8星期內完成程序,處理個案需時均要以年計。東區區議員蘇逸恒亦稱,在道路上棄置的車輛近乎沒有政府部門執法,令不少市民隨意把車輛棄置。

多次跟進 民政處採取聯合行動

曾自鳴過去多次在區議會跟進廢車問題,最終令民政事務處牽頭,統籌其他部門進行聯合行動,在區內廢車情況最嚴重的中匯街作為試點,清理長年沒有人認領的貨車和電單車。他期望,聯合行動能夠恒常化,有關部門亦應跟住後巷等位置的棄置車輛。

民政處一月油尖旺聯合行動清112輛廢車

民政事務總署回覆查詢時表示,就處理行車路旁、泊車位、行人路上及公共運輸交匯處的棄置車輛,相關政府部門已制定聯合行動的操作模式。在本年1月於油尖旺區試行聯合行動的操作模式,並成功移除112輛廢車。行動已擴展至中西區、灣仔區、九龍城區、黃大仙區、西貢區、元朗區及屯門區。中西區於4月已完成聯合行動,成功移除31輛棄置車輛。視乎有關聯合行動進度,相關部門會陸續擴展行動至其他地區,日後會視乎各區棄置車輛的情況,在有需要時以聯合行動或其他合適方法處理棄置車輛。 

查冊禁區 區議員暫停查車主資料  

查冊是過往其中一個民間可以協助處理廢車問題的方法,透過民間舉報,可以省卻向警方及運輸處查詢的程序,讓地政署可以直接向廢車張貼通知書及通知有關車主,加快移走廢車的時間。然而隨著港台《鏗鏘集》前編導蔡玉玲透過查車牌,追查元朗 7.21 襲擊事件,被裁定「虛假陳述」罪成後,區議員暫停了查冊行動。曾自鳴認為查冊屬「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在行車路旁、泊車位、行人路等位置的廢車會阻礙車輛及行人,自然是與交通和運輸有關。他指一直會將在地區觀察到的事情,要求有關部門跟進。若日後不能再進行查冊,會令地區工作更困難,在處理廢車問題上或許只能以「違泊」作為原因向有關部門反映。

運輸署:須與交通及運輸事宜有關

對於民間查冊是否屬於「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運輸署未有正面回應,僅表示登記冊的資料在使用上須與交通及運輸事宜有關。同時,由於登記冊的內容涉及車主的姓名、身份證明文件號碼及地址,因此受《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保障。在制訂證明書的申請方法和處理程序時,必須小心衡量個人資料私隱的保障和證明書的確實用途,從而令社會上不同持份者的利益得到保障。 

運輸署亦指,申請證明書時應小心考慮如何使用證明書內提供的資料,以及實際用途是否與交通及運輸有關。申請人一但簽署確認其聲明,便須自行承擔違反聲明及/或相關法例的法律責任。現時《土地(雜項條文)條例》難以跟進檢控棄置車輛的車主和追討清理棄車的費用,東區區議員蘇逸恒稱,相關部門往往因證據不足而無法作出檢控,隨意棄置車輛並無成本,令棄車問題在各區成為常態。過往有居民曾向蘇詢問那裏可以處理將會棄置的電單車,及後發現大部分劏車場均因成本高、利潤低,均不會回收電單車。蘇逸恒建議,政府應檢討現行車輛回收政策,向回收公司提供津貼及誘因,鼓勵劏車場回收電單車,令市民有更多途徑和更易處理舊車。運輸及房屋局回應時指,會繼續根據現行法例賦予的權力進行執法和清理行動,以減低棄置車輛對市民和道路用者的滋擾和不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