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凌杰死因研訊】官提供自殺、死於不幸及意外三選項 「死因庭無權要求政府改政策」
梁凌杰死因研訊經過 10 天後,將迎來結局。死因裁判官高偉雄今( 25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繼續引導陪審團,容許陪審團在「自殺」、「死於不幸」及「死於意外」之間作決定,相關裁決只須達致相對可能性。高表示,死者似乎就政府推行的法例有相關訴求,但明言死因庭不具要求政府改變政策的權力,「我哋無可能、無辦法作出相關建議」。由 3 女 2 男組成的陪審團在上午 10 時 13 分退庭商議,料今日內會有裁決。
高指出,死者在 2019 年 6 月 15 日去世一事似乎沒有爭議,但就死因地點就需作討論。如陪審團信納救護員許俊文及急症室醫生余佩鳴的證供,認為死者著地一刻即時死亡,那麼死因地點便會是在金鐘太古廣場對出的行人路;若陪審團相信死者須在醫生宣告不治才可算正式死亡的話,其死亡地點則是律敦治醫院。
高續指,法醫林衛國的解剖報告指死者死於身體多處受傷,似乎是從高處墜下所致,故考慮死因裁決時須緊扣從高處墜下的情況。就「自殺」一項,高稱過往自殺屬於刑事罪行,故須採納毫無合理疑點的標準。但現在自殺罪已被廢除,加上英國最高法院的案例表明,陪審團考慮自殺時應改為採納相對可能性的標準。
官:自殺須考慮意圖 而非動機
觀乎庭上證供,高表示,雖然有一系列證據顯示死者在事前有做一些準備,但他當天沒有發出任何訊息清楚表明自殺意圖,故陪審團須考慮他最後一刻爬出平台的意圖,而非他當日危站在平台良久的動機。高強調,要達致自殺裁決,陪審團須肯定死者是有意圖結果自己的生命,以及他有意圖殺死自己,兩者缺一不可。
高提及證供指,死者事前曾在網上搜尋「旺角跳樓 2019 」、「金鐘跳樓」等字眼,又曾致電查詢保險供款事宜,亦在他的背囊發現一張已填妥的綠色殯葬心願表格,或可證明死者的意圖。
高又指,如陪審團認為自殺裁決的可能性較低,便要考慮他是否死於不幸,這個選項同樣採納相對可能性。庭上證供顯示,數名消防員上前營救時,死者有掙扎;但亦有新聞片段拍到死者墜下前曾向下望,而行車道的氣墊與行人路之間有一段距離。
官:死者曾向下望 或以為可跳中氣墊
高續指,雖然死者當時似乎不配合消防員的拯救,但他是否在向下望的時候意會到地上的氣墊,從而認為自己可以跳中氣墊的範圍內,所以他當刻選擇掙扎,最後自己跳下去。如陪審團認為有這個可能性的話,便可裁定死者死於不幸。
如陪審團認為,死者並非自殺或死於不幸,便須考慮相對可能的意外裁決。數名消防員曾指,如死者沒有掙扎,有信心將他救回,又指如死者想的話,有足夠時間讓他捉緊欄杆。而現場片又是否能反映死者有足夠時間捉實欄杆。高表示,死者有可能當刻是不想死,但因體力不支或各種原因,以致他最後墜樓,故陪審團須考慮是否接納消防員的證供及涉事片段。
官:無權要求政府改政策
陪審團達成裁決後,須考慮是否就警方談判專家、警方及消防、安全氣墊,以及地盤安全的工作系統等 4 大範疇,作出建議。高明白,死者似乎就政府推行的法例有相關訴求,但明言死因庭不具要求政府改變政策的權力,「我哋無可能、無辦法作出相關建議」。
警方談判專家在是次遊說過程中,以前立法會議員鄺俊宇未經判決訓練等理由,拒絕安排對話。但鄺表明,他有勸退企跳者的經驗,且「每一次都成功」。對此,高稱陪審團可考慮是否建議談判組,日後容許相關人士接觸事主,但強調遊說及事主反應千變萬化,故陪審團訂立建議時須考慮是否難以執行。
警方、消防曾庭上互指是總指揮
至於警方與消防之間的溝通,警方曾聲稱,現場總指揮是消防,但消防處卻指,當日的總指揮是警方,似乎出現「總指揮羅生門」。高表示,兩個部門上的準則似乎有不同的演繹,但沒有證供顯示,現場人員不知道「邊個係呀頭!」相信他們有共識先由警方進行遊說,如死者願意放下鎅刀,消防員便會上前協助。為防止日後同類事件中出現角色混淆的情況,從而發生不好的事,陪審團可作出相關建議。
高引述證供指,消防處只有一種尺寸、約 7.5 乘 5.5 米的氣墊,無法放在涉事行人路上。雖然坊間或外國有較小的氣墊,但最小的似乎是 3 米,同樣無法擺放在只有 1.5 米左右的行人路。陪審團可建議消防處研究是否搜購符合香港需要的救生裝備。
對於地盤安全,高直言土地內部上鎖的設計不設實際,如施工時發生意外,工人將大大受影響。高又指,工地的警告標示似乎不足,陪審團可考慮是否給予相關建議。
案件編號:CCDI-481/2019
案件編號:CCDI-481/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