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大生遭查身份證質疑違憲 案件撤銷 官:警如按《入境條例》要求查證 只能因入境目的
科大博士生吳嘉倫去年 5.1 勞動節擺 4 人街站宣傳工會,被警方要求出示身分證。吳嘉倫去年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法庭裁定《入境條例》規定,年滿 15 歲人士須向執法人員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惟與入境無關事宜的做法屬於違憲。案件原本今日審理,不過雙方今日無律師代表到庭。高院原訟法庭法官周家明指,法庭已獲雙方以書面形式告知已經達成協議,申請人不會繼續此司法覆核申請,法官並且批准雙方同意的協議,批准撤銷案件。
法官在書面判詞中提到,同意根據雙方同意的協議,不論是申請人還是答辯人,即警務處處長和律政司司長,都同意《入境條例》17C,要求人員出示身份證明文件的條例只能用於入境目的。
「法夢」成員的 Edward Wong 認為,如果查證目的與入境無關,警務人員不能再《入境條例》條例向市民查身份證,而必須根據《警隊條例》或《公安條例》,在客觀上至少具合理事實基礎懷疑市民犯罪,才有權查市民身份證。
吳嘉倫早前在申請司法覆核時表示,警務人員在案發當日曾要求他出示身份證,並指非懷疑他犯法,後來則改口懷疑他非法入境,要求他交出身份證登記資料。吳家倫認為,警務人員查身份證的真正目的與入境事務無關,違反《基本法》對人身自由的保障。
法庭文件提到,在 2020 年 5 月 14 日,申請人向投訴警察課,投訴警員在 5 月 1 日的做法。不過在 7 月 31 日,申請人就提出,司法覆核《入境條例》17C 將牽涉條例的詮釋和是否合憲問題,較早前投訴個別警員的做法未能作為適切的替代手段。
8 月 8 日,法庭接納司法覆核申請,警務處處長和律政司司長也收到相關傳票。11 月 17 日,答辯人提出,邀請申請人放棄餘下的司法覆核程序,因為雙方對於《入境條例》17C,即執法人員要求出示身份證明文件以作檢查的權力只能用於入境目的,這點並無異議。如果避免了詮釋《入境條例》17C,以及處理其是否合憲的問題,申請人較早前向投訴警察課,投訴個別警員的做法將仍然適切。
到了今年 5 月 6 日,申請人和答辯人的法律代表,都同意中止司法覆核程序,並且草擬雙方同意的協議命令,希望法庭批准。根據協議,雙方同意《入境條例》17C 當中,要求出示身份證明文件以作檢查的權力,只能用於入境目的。另外,申請人不會繼續上述的司法覆核申請,答辯人亦同意就申請人的司法覆核申請支付部分費用。到了今日,法官同意有關協議命令內容,並且批准撤銷案件。
案件編號:HCAL 1593/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