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2 大埔】兩青年被指藏士巴拿 兩警長認開審前始補充細節 其中一警遭質疑後改口供
網民前年 11 月 12 日發起「破曉行動」,警方在大埔驅散示威者時,拘捕兩名青年,並指分別他們身上發現士巴拿。他們否認「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罪,案件今(26 日)在粉嶺裁判法院開審。負責拘捕的兩名警長承認,在開審前 6 天,始在書面供詞補充,曾搜查首被告的背囊,以及在次被告身上搜出紅色雨傘等細節。此外,其中一名警長起初指,當時先為首被告反手上手銬,才脫下其背囊。惟遭辯方質疑後,即改口指先脫下其背囊後,才上手銬。
獲准匿名的警署警長 A 在屏風後供稱,當日下午接報到大埔超級城附近處理示威活動,及後在驅散中截查首被告。雖然首被告一度掙扎,但 A 最終成功制服他。抵達大埔警署後,A 先帶他前往訓示室作搜查,從其背囊中搜出士巴拿及燒烤夾後,再帶他見值日官。
在盤問下, A 補充當日以「速龍」身份工作,故沒有帶備記事冊,記下事件細節。雖然他承認在開審前 6 天所錄取的第 3 份書面供詞,始首次提及搜背囊一事,但否認是突然之間記起。他解釋,因當時以非法集結及違反蒙面罪作拘捕,認為背囊搜出的證物與控罪無關,沒必要在供詞內記下。
警員員A 稱「情況唔許可」 故沒見值日官
A 同意根據《警察通例》,理應先帶首被告見值日官,但否認自己沒有按程序辦事,因當時「情況唔許可」,很多被捕人士正排隊等見值日官,加上有必要排除首被告背囊中藏汽油彈等的危險品,故他決定先作「快速搜查」。
A 另同意如辯方所指,被捕人士與值日官見面的目的是向其解釋羈留權利,但否認首被告在不清楚自己權利下被搜是不公平。A 坦認首被告年僅 17 歲,一般來說須有家長陪同下作搜查,但他當時沒有這樣做。
辯方質疑開審前始補充 是為了加強可信性
A 起初供稱,他為首被告反手上手銬後,待他冷靜下來始脫下其背囊,再作搜查。辯方聞言懷疑,A 如何在首被告反手上手銬的情況下脫下其背囊。A 遂改口指,他先脫下首被告的背囊後,才上手銬。辯方質疑他根本從未搜過首被告的背囊,他在本案開審前 6 天才補充,無非是為了加強證供的可信性。惟 A 否認。
署理警長 B 則稱,他在傍晚近 6 時到場,除了發現有欄杆被拆下,亦留意到次被告一看見他便轉身跑走,於是上前追截。辯方質疑,B 是因為看到次被告背囊上部分外露的紅色雨傘,才決定截停他。B 否認並重申,因對方轉身才作截查,直至上手銬時,始看到該雨傘。
辯方質疑 B 插贓嫁禍
辯方問及,為何 B 要在開審前 6 天始在第 3 份書面供詞提及紅雨傘一事。B 僅稱「無解釋」。辯方續指,該雨傘從來不屬於次被告,只是 B 在場聽聞雨傘是屬於他,才撿起且如「插劍」般插入其背囊及背部間。惟 B 否認。
同樣地, B 承認在帶次被告見值日官前,已作「快速搜查」,並從其背囊檢獲士巴拿等物,繼而將它們分別放入透明的證物袋,再轉交至另一名警員處理。B 坦言,並不清楚該警員姓甚名誰,雙方交收時亦沒有點算證物,因當時證物已被封好,「唔想拆開佢」。
賴姓男生( 17 歲)、廚師蘇駿賢( 22 歲)各被控一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罪,指他們於 2019 年 11 月 12 日在大埔安邦路與安慈路交界—大埔藝術中心對開,各藏有一個士巴拿。
案件編號:FLCC 1698/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