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歲男認向水炮車掟磚等遭判感化 律政司兩度覆核刑期 高院撤感化令明言會判囚
18 歲男學生,早前承認於去年元旦遊行期間,向警方水炮車掟磚,以及管有鎚仔、鎅刀、易燃液體、打火機等,去年 8 月被判 18 個月感化令。律政司不滿判刑過輕,一度向原審裁判官提出刑期覆核遭拒,今 (26日)再向高等法院申請刑期覆核,主張改判阻嚇性刑罰。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和法官張慧玲聽取雙方陳詞後,認為原審裁判官判刑時犯原則性錯誤,下令撤銷感化令,明言監禁式刑罰是唯一恰當的刑罰。三位法官將案件押後至 6 月 10 日判刑,其間為男學生索取勞教中心、教導所和更生中心報告,男學生須還押。
首席法官潘兆初表示,原審裁判官在判刑和處理刑期覆核時,沒有恰當應用案例設立的判刑原則,裁判官判處感化令時明顯強調答辯人的個人情況,犯原則性錯誤、判刑理由明顯不足、無充分反映本案嚴重性和答辯人的罪責等。法官將擇日頒下書面判詞,詳細解釋裁決理由。
律政司:判刑應著重阻嚇及懲罰性
律政司一方今早先播放案發片段,指被告在暴動現場犯案,他遭制服後,非法集結或暴動仍在進行。律政司一方特別指出,當晚有一班人跟隨記者前行,答辯人從中走向警方水炮車掟磚,旁邊亦有人向答辯人大叫「走呀!」,其行為會煽動其他人襲警或使用暴力。
律政司一方又指,水炮車為警方用來管理和驅散人群的重要車輛,並非普通車輛。答辯人故意在暴動現場向水炮車掟磚,並攜帶涉案物品,令本案情節更加嚴重。律政司一方強調,本案嚴重,法庭判刑應著重阻嚇性、懲罰性和公開譴責,更生及答辯人的個人背景較為次要。
答辯方:無證據顯示答辯人參與暴動或縱火
答辯人一方回應,無證據顯示答辯人參與暴動或縱火,惟上訴庭法官彭偉昌隨即表示「否則他會牽涉其他案件」、「但他會留意到現場有人縱火」。彭偉昌又三度質問答辯方為何被告會攜帶鎚子,答辯方回應被告承認有需要時會用來破壞。答辯方強調,沒有證據顯示涉案物件曾被使用,法官張慧玲反駁答辯人已承認有意圖使用物件破壞財產,實際上有沒有使用並無關係。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質疑原審裁判官沒有考慮案件的嚴重性,亦沒解釋其判刑。他又質疑答辯人的行為屬高度煽動他人的挑釁行為。答辯方表示,答辯人已經完成近一半的感化令,其進度報告十分正面,加上他兩度遭覆核,某程度上已達到阻嚇作用。
答辯人陳業云(18 歲)早前承認刑事損壞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控罪指,他於 2020 年 1 月 1 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金聯商業中心外,無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區政府車牌為 AM9589 特別人群管理車輛;及於同日同地管有或控制一個塑料瓶載有 210 毫升環己烷、甲基環己烷及 19 克蔗糖的有機混合物、一把美工刀、一個打火機及一把鎚子,意圖損毀他人的財物。
東區裁判法院主任裁判官錢禮早前判處答辯人18 個月感化令,律政司不滿並於本年 2 月提出刑期覆核,要求判入勞教中心。惟錢禮當時指答辯人已一度遭還押以候判刑,其報告均正面,故判處 18 個月感化。此外,答辯人的進度報告亦非常正面,感化官也建議繼續進行感化令,因此認為不適合判處阻嚇性刑罰,故拒絕律政司申請,維持原判。
案件編號:CAAR5/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