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歲男認侮辱 9 支國旗區旗候判 官斥行為愚昧 如同不尊重中國人香港人身份
去年 10 月 3 日凌晨,38 歲任職物業管理的男子被指在元朗安寧路附近欄杆,扯甩 9 支國旗及區旗,分別扔至明渠及地上,而該些旗幟是由一些市民自發豎立。男子今(26 日)在屯門裁判法院承認侮辱國旗、區旗兩罪,裁判官水佳麗指其行為極度愚昧,「不尊重自己國家、國旗及區旗,等於不尊重自己身為中國人、香港人身份」,惟考慮被告沒有激起他人不當情緒,先為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及背景報告,期間獲准他保釋。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大學修讀物業測量,現時任職物業管理。從眾多家人及朋友求情信可見,被告樂於助人及正直,由於從小貧窮、父親帶來負面經歷,他立志做好自己及供養母親。被告因工作壓力,染上酗酒習慣,本案正正受酒精影響,隨機在街上扯甩國旗及區旗,而該些旗幟亦是由一些「有心人士」豎立。辯方續指,被告案發後感後悔,參加戒酒輔導,最終成功戒酒,但很大機會因本案失去工作。被告願意改過自新,同時參加情緒管理課程,不但解開與父親有關的心結,同時學懂分配時間及處理壓力,故重犯機會相當低。
他指被告當時沒有預謀,亦無影響他人,願意向事主賠償 1,080 元,故法庭並非必須判處監禁。
官:保護國旗、區旗以達致一國兩制
裁判官水佳麗指,被告行為極之愚昧,「不尊重自己國家、國旗及區旗,等於不尊重自己身為中國人、香港人身份,所有政見不需要用犯法行為表達」。她又指一國兩制有基本重要性,保護國旗、區旗以達致一國兩制,相關法例亦不影響所謂的表達自由。她又稱,根據案情看不到有任何群眾在場,被告亦未有挑釁到他人,激起不當情緒或破壞社會安寧。她指被告被捕後即時認罪,承認因政見及酗酒而發洩,「也許當時飲了酒,一時之間任意妄為,行為不一定有預謀」。她指事發時間不長、沒有夥同他人犯案,亦不牽涉以不法手段取得旗幟。
官考慮被告良好背景 先索社服令報告
裁判官指案發時期的社運,因疫情變得大致平靜、恢復理性和平,但被告行為仍是不能接受。不過,她認為相比羅敏聰踐踏國旗一案,本案非最惡劣,加上被告已處理酗酒及情緒管理問題,朋友亦對他有相當好的評價,法庭願意考慮稍寬鬆的方案。惟裁判官明言侮辱國旗行為需受阻嚇,不能再出現,若報告不理想,法庭仍可判處即時監禁。案件押至 6 月 9 日判刑,被告需向事主賠償,期間索取背景及社會服務令報告,被告獲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被告警誡下稱受政見及酒精影響犯案被告黃卓傑(38 歲,物業管理)被控侮辱國旗及侮辱區旗兩罪,指他於 2020 年 10 月 3 日,在元朗安寧路近燈柱 FB3333,公開及故意以毀損的方式侮辱 8 支國旗;在同日同地,公開及故意以毀損的方式侮辱區旗。
被告承認案情指,警員於去年 10 月 2 日晚上在元朗便衣巡邏,翌日凌晨 1 時 27 分在安寧路發現被告,目睹他用雙手扯甩國旗尾部,將國旗扔下橋底明渠,遂要求增援。警員繼續尾隨,看到被告扯甩 7 支國旗並扔地上,其後再扯甩一支區旗,放在右前褲袋。警員在保輝徑及安寧路附近截查被告,並從他身上起回區旗,最終拘捕他。被告警誡下承認扯爛國旗及區旗,指因醉酒及政見問題,「嬲嬲哋」扯甩國旗。至於褲袋的區旗,被告稱「袋住先,見到有垃圾桶先扔咗佢」。每支國旗及區旗價值 120 元,9 支總值 1,080 元。
案件編號:TMCC 530/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