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 48 條索帶判囚 5 個半月地產經紀提上訴 雙方就條文詮釋有異 押後再陳詞
前年 11 月 2 日港島區集會,演變為警民衝突,多人被捕。一名 34 歲地產經紀被指管有 48 條索帶,早前遭裁定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罪成,判囚 5 個月兩周。被告不服定罪及判刑向高院提上訴,今開庭處理。由於雙方就控罪條文的詮釋,包括中英文版本的解讀有分歧,上訴庭要求雙方遞交進一步書面陳詞,押後案件至8月6日再訊,期間上訴人獲准繼續保釋。
律政司早前指案件涉及複雜法律爭議,包括如何詮釋相關控罪條文,申請將案件轉交上訴庭處理獲批,案件今由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及原訟庭法官彭寶琴處理。
代表上訴人陳俊傑(34歲,地產經紀)的大律師關文渭認為,根據涉案的《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 17 條條文中「或管有任何手銬、指銬、攻擊性武器、撬棍、撬鎖工具、百合匙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當中「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應與前綴的百合匙等屬同一類別,即用作非法入侵處所的爆竊工具,而本案涉及的索帶並不屬於相關類別。律政司一方則認為可解讀為所有可用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法官潘兆初則指,留意到條文中文及英文的寫法不相同,包括標點符號的使用等,但強調條文的解讀須符合立法原意。法官彭寶琴則指,英文條文或可解讀為非法用途工具局限於與百合匙同類的工具,惟中文條文的解讀似乎並無相關限制。
上訴庭:不希望變為文字或標點符號研究
法官彭偉昌就指相關條文經過修訂,過程中英文版本或會遭刪去 Or 或 Any 等字眼,至於中文條文中,頓號及逗號的使用亦因人而異。
法官彭寶琴另指,案例顯示相關條文的部分字眼,例如要求疑犯提供合理解釋,因被裁定違憲而被刪除,故法庭關注上訴方所依賴的案例是否仍然適用。
彭偉昌又指「中文我哋都識」,但台灣、香港或內地的表達方式或有不同;潘兆初強調上訴庭並不希望將本案的討論性質轉移至文字或標點符號研究,故雙方於遞交進一步書面陳詞時,於此事宜上不必過多著墨,押後案件至8月再訊。
裁判官:索帶可組成大型組合物作非法用途
原審裁判官鄭紀航早前裁決指,涉案索帶雖然只有 6 吋長,但可快速輕易串連接駁加長,綑綁鐵欄或雜物,製作成大型組合物,及用作武裝衝突、毆鬥傷人或阻塞交通等非法用途。
裁判官續指,被告當時身穿黑衣黑褲,背囊內有防毒面具,有硬物突起的手套等裝備,可作出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是被告有意圖將涉案索帶作上述非法用途,及必定有共同信念的「同路人」配合被告,拆掉、收集鐵欄及雜物等,裁定被告罪名成立,判囚 5 個月兩周。
案件編號:HCMA242/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