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集結案將判刑 官明言「遊行路線有暴力事件」 量刑起點料成焦點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李卓人及何俊仁等 10 名民主派人士,被指前年 10 月 1 日組織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罪,各被告早前認罪及陳情,案件將於明早 ( 28 日) 判刑。參考最近 3 宗未經批准集結案的判刑,辯方多番強調涉案遊行、集會為和平性質、不涉及暴力,但法官判刑時均提到 2019 年的社會運動,認為暴力衝突潛在風險不可忽視,終把量刑起點定於監禁 6 至 18 個月不等。今次的 10.1 集結案,法官早前在求情階段,已明言當日有暴力事件在遊行路線出現。
在 10.1 案判刑前夕,《立場》整理 8.18 維園集會、8.31 港島遊行案及 6.4 維園集結案的量刑起點及法官判刑理據;各被告早前因其他集結案被定罪的刑期等,嘗試探討 3 個問題:
1) 10.1 未經批准集結案,法官明言遊行路線有暴力事件,量刑起點會否比前 3 宗案件重?
過去數月,相繼有多宗涉及未經批准集結的案件,經審訊或被告認罪後被判監。法官胡雅文早前在 8.18 案判刑時指出,雖然過往案例均是判處守行為或罰款,但自 2019 年 6 月起社會動盪,充滿暴力和破壞,因此往後的公眾秩序活動案件需作特別考慮。
【8.18 維園集會】量刑起點
組織未經批准集結:15 至 18 個月
參與未經批准集結:12 個月
前年的 8.18 維園集會案,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等 9 人早前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罪成,判囚 8 至18 個月。法官胡雅文指,眾被告是具知名度的公眾人物,他們明知自己犯法,但仍然選擇高舉橫額,帶領群眾遊行,是「有意識的選擇去犯法」,必須為自己的行為負責。法官又批評,他們的行為明顯是挑戰警方權力、法律和秩序,故須予以加刑。
法官提到李卓人、梁國雄及區諾軒曾呼籲公眾「塞爆維園」,因此就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量刑起點定於 18 個月,其餘不認罪被告的量刑起點則為 15 個月;就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量刑起點則為 12 個月,兩罪刑期同期執行。
【8.31 港島遊行】量刑起點
參與未經批准集結:12 個月
至於民主黨前主席楊森、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及工黨副主席李卓人,被指前年 8 月 31 日於港島參與「未經批准集結」一案,三人被判囚 8 至12 個月。法官胡雅文強調,本案雖然是一宗和平的示威,但自 2019 年起只要有大量人群聚集,便會大大增加暴力爆發的風險。法官又指,案發時期幾乎每日都發生社會動盪的事件,三人決意參與示威,作出違法行為,猶如視自己凌駕於法律之上,直接衝擊法治及執法者,故監禁是唯一選擇。
【6.4 維園集會】量刑起點
參與未經批准集結:6 至 15 個月
去年六四集會,24 名民主派人士被控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罪。其中黃之鋒、岑敖暉、袁嘉蔚及梁凱晴 4 人早前承認一項「明知而參與一個未經批准集結罪」,判囚 4 至 10 個月。法官陳廣池指黃之鋒和岑敖暉作為政治人物,「有政治目的要達成」。而岑敖暉、袁嘉蔚、梁凱晴當時為區議員,在案發時某些時候,他們站在一起並拍照,毫無疑問是想利用自己特別的身份,透過社交媒體宣傳自己出現在公眾集會。
法官強調,案發時香港曾經或仍充斥公眾秩序和政治動盪所帶來的影響,不法分子或乘機煽動他人作出非法行為,如果集會在特別日子發生,這個風險會更嚴重,法庭不能忽視和低估這點。
針對黃之鋒,由於他於另一單未經批准集結案的法庭保釋下干犯本案,加上因 6.21 包圍警總案正在服刑及有 6 項案底,當中三項與本案類同;法官形容他為「積犯」,不應該給予更多扣減,故下令本案與包圍警總案分期執行,並以 15 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
【10.1 集結案】10 被告求情強調意圖和平示威 官:一直講不代表就會和平
至於明日判刑的10.1集結案,辯方在早前求情時多番強調,被告意圖和平示威,沒鼓吹暴力,亦無意圖使用暴力;又指涉案遊行的規模較過往的遊行小,而當日其他地區的暴力事件都與涉案遊行無關連,法庭不應該將該些暴力事件歸咎於被告。
惟法官胡雅文質疑被告雖然曾公開呼籲要以和平方式參與,但「他們一直講,不代表這就會發生」。法官又明言不可忽略當日出現的暴力事件,提到當日遊行路線沿途有路障及縱火等,難稱與遊行沒任何關係。明日的判刑,量刑起點會否因而比之前案件再提高,相信會是焦點之一。
*****
2) 就 10.1 案的判刑,法官會否如早前 8.18 及 8.31 案般,考慮整體判刑原則(Totality Principle),予部分刑期同期執行?
10.1 案中多名被告早前已因其他未經批准集結案被判囚。明日的判刑,對他們累計的刑期有何影響,都值得留意。
其中兩名被告,黎智英及李卓人早前均就 8.18 及 8.31 案被判監。李卓人分別被判監 12 個月及 6 個月,黎智英則被判監 12 個月及 8 個月。法官胡雅文表示,由於兩宗案件的案發時間只相距兩周,考慮到整體判刑原則 (Totality Principle),決定將 8.31 案其中兩個月的刑期分期執行,餘下刑期則同期執行,兩人總刑期分別為 14 個月。
今次的 10.1 集結案,與 8.18 及 8.31 案均相隔不足兩個月。辯方求情時都提到本案與多宗未經批准集結案時間相近,同出一源,希望法官將刑期同期執行。法官最終會否考慮,拭目以待。
3) 何俊仁及楊森分別在 8.18 及 8.31 案被判緩刑,隨著兩人就 10.1 案認罪判刑,法庭會否撤銷二人的緩刑?
民主黨前主席何俊仁早前因 8.18 案「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首被定罪,判囚 12 個月(緩刑 2 年)。另一名民主黨前主席楊森因 8.31 港島遊行案「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則被判囚 8 個月(緩刑 12 個月)。但隨著兩人在 10.1 案被判刑,會否被視為違反緩刑令,就早前的案件需要服刑,明日將揭盅。
還有一點值得一提,本案多名被告除 10.1 案外,仍身負多宗案件等候提訊或開審,包括前年 10 月 20 日、去年六四集會、及去年七一的未經批准集結案。黎智英及梁國雄另分別被控違反國安法等。而何俊仁亦已就 8.18 案的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眾被告最終累計刑期為多少,仍然充滿變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