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 10 月網民發起「十八區商場罷買日」,其間有人破壞中國銀行粉嶺分行,造成玻璃門損毀。警方其後拘捕 4 名介乎 14 至 18 歲的男女,控以非法集結、刑事毀壞等四罪。案件今( 27 日)在粉嶺裁判法院續審,辯方質疑警方截停第四被告時曾以棍毆頭,致其頭部後方出現 2 厘米的血痕。警員李力恆(譯音)起初指「唔清楚」,後解釋不知其他同僚在第四被告登上警車前有否施襲。結果惹來裁判官陳炳宙質疑,指辯方問題中提及的時段相當清晰,為何他現在要改稱是上警車前,李遂解釋「我以為佢(辯方)係問上警車前」。

警長思疑刑毀花都廣場中銀

案發時隸屬新畀北衝鋒隊的警長 852 廖建通供稱,當日下午約 4 時許,奉命帶隊乘警車在粉嶺中心附近兜截。當警車駛至粉嶺中心中銀外時,廖發現約百人聚集,並隨即四散。廖見狀即連忙追捕,最終在金輝停車場截停 6 男 3 女,包括案中第一至三被告。廖思疑他們有份破壞花都廣場中銀及參與非法集結,遂將女被捕人士轉交至女警 26189 處理後,再一併拘捕 6 名男子。

警員 20166 李力恆(譯音)指,當日下午約 4 時許,他在金鋒停車場追捕時,發現戴著黑色鴨嘴帽和橙色面巾的鄭姓被告。他稱,鄭與他對上眼後,旋即向粉嶺火車站方向逃跑,但未幾被截停。由於粉嶺中心周圍有人叫囂,故他押解鄭至警車調查,其間發現他頭部後方有一道 2 厘米長的血痕。李以非法集結及刑毀罪拘捕後,將他返回警署進一步調查,並從他的腰包搜出一粒電芯、涉案鐳射筆內藏一粒電芯。

在盤問下,李同意警方的職責是保護廣大市民,當中亦包括所有被捕人士,但他強調,在發現鄭頭部傷勢前,沒有看到他自殘或有人向其施襲。辯方質疑,既然李不清楚鄭的傷勢是如何造成,那麼他必然不會知道其傷勢實際上有多嚴重。李對此同意。

辯方質疑警拖近 5 小時始送院

辯方指出,既然李同意頭部傷勢可大可小,須儘快處理,但警方卻延至晚上近 10 時始送院治理,相信是因為李或其他警員,在截停被告時曾用警棍兩度打頭,清楚知道鄭的傷勢是如何造成,傷勢並非嚴重,故未有及時將他送院。李回應稱「唔清楚」。

其後,鄭在覆問期間澄清,「唔清楚」的意思是指雖然他當日沒有動用過警棍,但不知道其他同僚曾否在押上警車前接觸鄭。裁判官陳炳宙聞言質疑,辯方早前已清楚說明是截停階段,而非上警車前,為何他現時會改稱是上警車前。李解釋,「我以為佢(辯方)係問上警車前」,並重申自己從未使用警棍,亦沒有看見其他同僚揮棍。

李承認,當時沒有標記兩粒電芯,故不知道哪一粒是從鐳射筆中搜出,哪一粒是從腰包內搜出,且事隔多時,如今亦無法辨認。

官裁閉路電視片段可呈堂

辯方昨指,花都廣場外的閉路電視所設置的位置,或受外來因素影響,如重型車經過或大風時,會有「窒一窒」的情況出現,導致相關片段不連貫及不順暢,可信性成疑,故反對片段呈堂。裁判官今指,但相信上述干擾並非人為,只影響片段的質素,而非真實性。況且,片段除拍到黑衣人外,亦拍到不少市民經過。陳認為,假如片段經剪輯、改動,而又做到天衣無縫的話是不可能的事,最終裁定片段可呈堂。

案件編號:FLCC1851/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