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 10 月 13 日的「十八區商場罷買日」,四名介乎 14 至 18 歲的男女被指破壞中國銀行粉嶺分行,分別被控非法集結、刑事損壞等四罪。審訊今( 27 日)續,辯方一度要求總督察陳喬崔即席示範,將檢獲的電池放進涉案鐳射筆,以檢驗該鐳射筆能否發射鐳射光束。惟裁判官陳炳宙反問:「咁我審啲毒品案係咪要畀個被告索吓 K 仔,睇吓佢 high 唔 high ?」遂拒絕其要求。

辯方庭上引述總督察陳喬崔的專家報告指,若要用涉案鐳射筆在距離 30 至 40 米外,沒有偏差地射向警員只有直徑約 7 毫半的瞳孔,是相當困難的,並要求陳即席示範,將檢獲的電池放進涉案鐳射筆,以檢驗該鐳射筆能否發射鐳射光束。

辯方要求用檢獲電池測試    官質疑:電池擺咗咁耐   

裁判官聞言打斷謂:「我常識話我知聽啲電池擺咗咁耐,走唔晒都走咗 90% 」並稱「呢啲係人生經驗、common sense嚟,佢唔痴笠笠漏出嚟都偷笑,擺咗年幾」他又反問「咁我審啲毒品案係咪要畀個被告索吓 K 仔,睇吓佢 high 唔 high ?」

辯方回應指,一般毒品案通常會有專家負責檢驗,裁判官聞言反駁「咁你又承認佢(陳喬崔)係專家證人?」辯方解釋,測試有機會影響他的證供是否可信,至少與本案有一定關連。

經考慮後,裁判官認為,除安全問題外,人生經驗亦可證明,事隔近一年半,電池的狀況與案發當日、甚至與專家檢驗當天不同,有些存放已久的電池更很可能會滲出液體、發霉,根本毫無證據上的價值,故拒絕辯方的申請。

辯方繼續盤問,要求陳喬崔觀察案中電池有否滲漏,裁判官見狀揶揄謂:「你咁鍾意試,不如叫警方同你搵一日去拎啲新電池同埋舊電池去試下,咁你滿意啦?就咁做啦!既然你咁堅持。」辯方表明希望在今天測試,裁判官強調,因有表證證明本案鐳射筆屬 3B 級別,故不能在法庭內進行測試,須保陣庭內人士的安全。辯方最終放棄在庭上或庭外測試鐳射筆。

四名被告依次為:無業青年陳慶麟( 18 歲)、兩名 14 歲女學生及 16 歲鄭姓男學生。首三被告同被控非法集結及刑事損壞兩罪,即於 2019 年 10 月 13 日在粉嶺花都廣場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外,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並損壞中銀的玻璃門。

陳另被控於同月同日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個耳掛式口罩。鄭則被指於同日在粉嶺中心附近金輝停車場內的公眾地方,攜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案件編號:FLCC1851/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