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男 1 女管錘、鐳射筆罪成 判囚 3 月、更生或勞教中心 官准保釋候上訴
4 男女被指在 2019 年9月串謀破壞港鐵油塘站的設施,以及管有錘和鐳射筆,眾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於本月初被裁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成立,而串謀損壞財產罪則不成立。裁判官莫子聰今(27日)在觀塘裁判法院判刑,他強調案件罪行嚴重,各被告攜帶的物品有相當殺傷力,故判處 2 人入更生中心、 1 人入勞教中心以及 1 人 3 個月監禁。 4 名被告均提出保釋申請,以等候上訴,裁判官聽罷陳詞後最終批准各人以現金 1 萬元、人事擔保現金 5000 元保釋外出,期間不得離港、須遵守宵禁令等條件。
按報告建議 判處一人入勞教中心 兩人入更生中心
首被告曾慶彰的代表大律師,原本就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定罪申請覆核聆訊,惟聽取裁判意見後,今在日庭上撤回覆核,並呈上數封求情信指曾關心家庭。她表示,曾的父親於 2016年遇上交通意外後四肢癱瘓,母親身體狀況亦欠佳,曾在中三輟學後一直努力工作、照顧家人,雖學業成績不理想,但對家人盡責,還押時亦表現良好。裁判官最終按報告建議,判處曾入勞教中心。
被告麥家浩及李漪澄的報告則建議二人進入更生中心服刑,辯方呈上多封求情信,指麥家浩的家庭背景正面,雖則學業成績平平,但成長過程中並無犯下過錯。由麥親自撰寫的求情信中表示,自己因案件感到不安、恐懼,承受了很大的心理壓力,辯方亦有呈上相關的心理醫生及精神科醫生報告,供裁判官參考其心理及精神情況。在麥父母、班主任、教會主任等所寫的求情信中也提及,麥為乖巧善良的孩子,是一名虔誠的基督徒。
而李漪澄則在求情信中透露,反省後明白到自己當時衝動,沒有經深思熟慮,令身邊的人擔心。李的父母亦稱,李離開中學後一直努力工作,照顧患病的親友;其僱主及友人皆讚賞她的工作表現、人際交往,形容她本性善良。綜合報告內容、辯方求情陳詞及多封求情信,裁判官認為,麥攜帶的鐳射筆以及李所攜的錘有相當的殺傷力,故判處二人進入更生中心。
裁判官強調案件嚴重 判處一人即時監禁
而就現年 24 歲的被告許偉飛,辯方稱因其腿部不適,懲教署並不建議許進入勞教中心,但其背景報告正面,指許為家中的經濟支柱。許的父親、女友、僱主為他寫的求情信中也表示,他工作表現優良,不辭勞苦,知道自己犯錯,願意承擔刑責。惟裁判官指,被告不認罪並無悔意,強調案件罪行十分嚴重,當時 4 名被告明顯預期與警方發生衝突,故判處他 3 個月即時監禁。
四人均獲准保釋外出 等候上訴
4 名被告均提出保釋申請,以等候上訴。裁判官聽罷陳詞後,批准各人以現金 1 萬元、人事擔保現金 5000 元保釋外出,期間不得離港,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居住報稱地址、遵守宵禁令及一星期到警署報到 3 次。
4 名被告依次為曾慶彰(案發時18歲)、許偉飛(案發時22歲,汽車維修員)、麥家浩(案發時17歲,學生)及李漪澄(案發時18歲,外賣員), 4 人被控一項串謀損壞財產罪,指他們在 2019 年 9 月 2 日一同串謀損壞港鐵油塘站的設施。曾、許、麥三人另涉管有鐳射筆,各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李則涉管有一把錘,被控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案件編號:KTCC1644/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