灣仔站鐵閘噴膨脹劑罪成 男學生判入更生中心 盼短期監禁趕升學 裁判官拒絕:未反映控罪嚴重性
2019 年 9 月 15 日,網民發起到港島「行街」示威,期間一名男學生被指在港鐵灣仔站的鐵閘噴膨脹劑,當場被制服。男學生早前被裁定一項刑事毁壞罪罪成,還押至今( 28 日)午在東區法院判刑。辯方要求法庭判處短期監禁,好讓被告如期升學,惟裁判官劉綺雲認為,短期監禁不足以反映控罪嚴重性,相信被告有預謀犯案,是次沒造成嚴重人命傷亡及財物損僅屬僥倖,終判入更生中心。
法庭早前為被告索取的一系列報告,建議判入更生中心,辯方大律師關文渭指,被告早前已被大學取錄,將在今年 9 月入學,惟更生中心的刑期最長可達 9 個月,恐怕未必能如期開學,望法庭判少於 3 個月的短期監禁,以便趕及在開學前出獄,同時可受益於《罪犯自新條例》。
指英國案例一般判社服令、短期監禁
關呈上英國法院的刑毀案例指,當中訂明如案件不涉及縱火,且物品的價值不超過 5,000 英鎊,可判處中度的社會服務令至 3 個月監禁。今次案中的鐵閘價值一萬元,經換算後為少於 5,000 英鎊,加上他在報告中展示出遲來的悔意,亦願意向港鐵賠償,望法庭念在他年紀尚輕、不成熟,可酌量減刑。
裁判官判刑時引述被告親撰的求情信,指他自幼體弱多病,因此一度感到自卑。他在初中時修讀通識科,令他開始關心社會,其後獲公開大學取錄,但他卻選擇升讀副學士課程,望日後可銜接「八大」。而被告在被捕時遭地上玻璃鎅傷手臂,最終留疤,入院治療時更發現有心臟問題,令家人更加擔心。
裁判官:性質嚴重,被告有預謀犯案
裁判官認為,雖然被告在案中以膨脹劑損毀鐵閘,並非同類案件中最嚴重,但仍有數個不容小覷的情節,包括警長夏國樺供稱,他聽到被告對另一男子說:「幫我睇住,一陣點火。」然後用氣罐在左邊鐵閘噴上膨脹劑,可見他有預謀犯案。
裁判官強調,本案性質嚴重,雖然案發時鐵閘的出入口已關閉,但站內仍有不少職員及市民逗留,若然該處被縱火的話,相信被告向鐵閘噴上膨脹劑,會令鐵閘無法如常運作,從而阻礙各人逃生,甚至波及周遭環境,造成更嚴重的人命傷亡。裁判官認為,是次事件只是剛好未發展至點火階段,沒有造成嚴重人命傷亡和財物損毀實屬僥倖。
旁聽人士揮手道別
裁判官續指,倘若是成年人干犯同樣罪行,會考慮判處長期監禁,故辯方所要求的短期監禁,並不足以反映控罪嚴重性。不過考慮到被告願意賠償、過往沒有案底等因素,終採納報告建議,判入更生中心。被告被押返囚室時,旁聽人士紛紛揮手道別。
被告陳銘彥( 現年 20 歲,學生)被控於 2019 年 9 月 15 日在港鐵灣仔站 A1 出口,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港鐵的鐵閘。早前裁決時,裁判官信納制服被告的警長夏國樺供詞,指鐵閘上原本無泡沫,但他制服被告後,見到鐵閘上有泡沫,相信被告是有意圖為之,而泡沫令鐵閘難以打開,需花費金錢請人清理,符合法例上刑毁的定義。
現行《罪犯自新條例》只針對首次被定罪,被判不超過 3 個月的刑期或罰款不超過 10,000 元情況下的犯罪紀錄,當事人可於定罪 3 年後「喪失時效」(俗稱「洗底」),不用向外申報有關刑事紀錄。雖然條例同樣適用於被判入教導所、勞教中心或更生中心的犯人,但他們獲釋後須繼續接受為期 3 年的監管,才可「洗底」。
案件編號:ESCC947/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