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初,曾任船隻輪機長(俗稱大偈)的七旬翁,在佐敦住所遭搜出訊號槍、爆炸藥筒及拳刺等物品,被控無牌管有槍械及爆炸品等 3 罪,今(28 日)在區域法院認罪。辯方求情時指,被告最初有「大偈」牌照,可以在船上合法管有涉案物品,但被告出售船隻後,物品被帶上岸變成「非法」,亦忘記管有它們。控方就辯方陳詞,將尋求海事處專家報告,案件押至 6 月 17 日判刑,期間被告獲准保釋。

被告今日承認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管有爆炸品及管有違禁武器三罪。被告承認案情,警方當日根據搜查令往被告住所搜屋,在其房間一個小提琴盒內,找出訊號槍及彈藥,另在書櫃中搜出一個膠袋,內有不同刀種,包括涉案拳刺。被告警誡下表示自己是退休技術員,在擔任皇家香港軍團(義勇軍)時購買涉案物品。

代表大律師曾藹琪求情時指,被告及妻子住在涉案單位逾 40 年,曾任俗稱「大偈」的船隻輪機長,於 1997 年退休。辯方指涉案物品與其工作有關,訊號槍是當船隻遇上危險時對外求救。被告最初有「大偈」牌照,可以在船上合法管有涉案物品,但被告出售船隻後,物品被帶上岸,變成「非法」管有相關物品。

辯方指被告大意,忘記自己管有相關物品,他亦沒有意圖非法使用;涉案刀刃則是被告旅行時購買的紀念品。控方對於被告陳詞,將尋求海事處專家報告,案件押至 6 月 17 日判刑,期間被告獲准保釋。

被告陳建達(73 歲,報稱退休人士),被控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管有爆炸品及管有違禁武器三罪。控罪指,他於 2020 年 1 月24 日,在佐敦可群大廈 9 樓某室內,無牌管有一批槍械及彈藥,即一枝訊號槍連兩個上彈器(各上了 6 發信號彈)、一個訊號彈發射器,及 26 發信號彈。

陳另被指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 3 枚爆炸藥筒(俗稱底緣擊發爆石炸藥),以及一件有刀刃或尖端的武器,其設計是在使用時以拳頭緊握手柄,而刀刃或尖端則從拳頭指縫間突出(俗稱拳刺)。有關案件主審法官為林嘉欣。

案件編號:DCCC1077/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