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集結案】10 人判囚 14 至 18 個月 官斥被告相信集會可和平進行「天真、不切實際」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李卓人及何俊仁等 10 名民主派人士,被指前年 10 月 1 日組織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罪,各被告早前認罪,法官胡雅文今 ( 28 日) 判處各人監禁 14 至 18 個月,當中單仲偕、蔡耀昌獲緩刑。法官判刑時斥被告以為呼籲參與者和平理性非暴力,集會就可和平進行是天真及不切實際,並指雖然辯方力陳各被告是公民抗命,但法官指除非集會和平進行,否則各人並不能以此作有力求情理由。
另外,由於部分被告在 8.18 案、8.31 集結案中被定罪判囚,法官考慮整體刑期原則 (Totality Principle ) 後,10 人的總刑期為 14 個月至 22 個月。
獲判緩刑的單仲偕及蔡耀昌,遭還押逾一星期後,下午步出法院。單仲偕表示,不少被告正考慮就刑期上訴,形容判刑是「史無前例嚴重」,今次案件就組織及煽惑未經批准集結的罪名,以 18 至 24 個月作量刑起點,是創紀錄的刑期。蔡耀昌稱,香港面對史無前例最嚴峻的時候,期望市民堅持信念,「以靈活變通方式,令到我哋能夠行得更遠。」(見另稿)
量刑起點高達兩年 歷來最高 張達明:準則或違背終院判例
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接受《立場》訪問質疑,法官在今次案件採用的量刑準則,或違背終審法院的判例,當中指明在和平集結,個別人士使用暴力,不會引致其他人的集會自由被剝奪。他相信,若有被告就刑期提出上訴,有關爭議會是主要爭拗之一。(見另稿)
法官:案發前夕有示威者投擲逾 200 個汽油彈
法官判刑時引用上訴庭有關「非法集結罪」的案例,指即使涉案集會並無實質暴力發生,法庭判刑時亦應該考慮可能發生暴力及破壞社會安寧的風險。法官指本案雖然為未經批准集結,但不代表法庭不可考慮參與者的暴力行為,並強調維護公眾秩序屬重要考慮。她亦會考慮有部分被告煽惑他人參與、全部被告均組織涉案未經批准集結,故於該集會中發生的罪行,與評估各被告罪責及控罪嚴重性相關。
首四被告罪責較重 被告政治理念及意志與判刑無關
法官指,本案發生時,香港社會正值動盪時期,2019 年 9 月,示威及暴力行為近乎每日發生,包括大規模的暴力及非法集結,而於本案發生前一天,就有示威者投擲逾 200 個汽油彈,故法官認為必須判具阻嚇性懲罰,並須公開譴責涉案行為,以反映各被告罪責及控罪嚴重性。法官重申,集會自由並非絕對,而是受到合法限制,包括就遊行集會通知警方的機制,世界上其他司法系統均設有類似要求,並強調各被告的政治理念及堅定意志與判刑並不相關。
法官:被告屢稱權利受壓法律不公 不代表可成真
就首四名被告,即陳皓桓、李卓人、梁國雄及何俊仁承認的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法官指考慮到他們案發前一天於記者會,煽惑其他人參與翌日的集結,顯示他們明知警方已禁止集會,仍呼籲他人對抗警方、罔顧法紀。法官又指,眾被告雖然有呼籲參與者保持和平理性非暴力,但以案發時社會環境來看,認為集會可和平進行的想法,是天真及不切實際。法官續指,被告多次聲稱自己的權力受打壓、法律不公及自由被剝奪,但她指不斷重複發表相關言論並不能令其成真。她又不同意辯方所指,被告真誠相信警方禁止集會,侵害了他們受憲法保障的集會自由權利。
涉案集會並非和平進行
法官指出,縱使四名被告均強調他們的意圖是舉辦和平集會,並認為他們不應就集會完結後的非法行為負責,但法官指4人組織及煽動他人參與,不論他們的身分為何,均須對自己的行為負責。而證據顯示,涉案集結已超越和平集會界線,警方所擔心的暴力風險最終全部成真,法官認為4名被告是明知故犯及挑戰公共秩序,案情嚴重。
法官強調,她不認為參與和平集會而被判囚屬適當判刑,但本案案情顯示,涉案集會並不和平,眾被告必定意識到集會可衍生的暴力風險,但他們仍選擇無視相關風險。至於部分被告稱自己的行為是公民抗命,法官認為這不屬有力求情原因,因涉案遊行路線曾出現堵路、縱火等情況,顯示有關集結並不和平。
法官指,首四名被告的罪責較其他被告重,就四人承認的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及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均以 2 年為量刑起點、兩罪刑期同期執行,經認罪扣減約四分一刑期後,各判囚 18 個月。
針對另外6名被告承認的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法官指他們的罪責一致,均以 18 個月為量刑起點,經認罪扣減刑期後,各判囚 14 個月。其中單仲偕及蔡耀昌,法官考慮到兩人長期服務社會及於案中角色被動等,判處兩人緩刑 2 年。
至於因 8.18 及 8.31 未經批准集結案、分別獲判緩刑的何俊仁及楊森,法官指兩人於短時間內再犯,不適宜再判處緩刑,兩人須即時入獄。吳文遠早前因反釋法案判囚 2 周,緩刑 1 年。由於他在緩期期間干犯本案,違反了緩刑令,故兩周刑期亦須即時執行。
另外,案中四名被告,即黎智英、李卓人、梁國雄及何秀蘭,早前分別在 8.18 及 8.31 未經批准集結案被判囚 8 至 18 個月,法官指考慮整體刑期原則 ( Totality Principle) 後,決定三案部分刑期同期執行,即 10 人的總刑期為 14 至 22 個月:
陳皓桓 判囚 18 個月
李卓人 判囚 20 個月
梁國雄 判囚 22 個月
何俊仁 判囚 18 個月
楊森 判囚 14 個月
何秀蘭 判囚 14 個月
吳文遠 判囚 14 個月 14 日(因另外違反緩刑令,即時執行2周刑期)
黎智英 判囚 20 個月
單仲偕 判囚 14 個月 緩刑 24 個月
蔡耀昌 判囚 14 個月 緩刑 24 個月
案件編號:DCCC534/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