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判刑】十人判囚 14 至 18 個月 黎智英李卓人梁國雄總刑期 20 至 22 個月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李卓人及何俊仁等十名民主派人士,被指在前年 10 月 1 日,組織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罪。各被告早前已認罪,法官胡雅文今早(28日)宣判,十人被囚 14 至 18 個月,當中只有單仲偕、蔡耀昌獲緩刑。由於部分被告在 8.18 案、8.31 集結案中被定罪,十人已定罪的總刑期為 12 個月至 22 個月。
在 10.1 集結案中,包括陳晧桓、李卓人、梁國雄以及何俊仁等四人,均判囚 18個月。黎智英、何秀蘭、楊森、吳文遠等 4 人在本案判囚 12 個月。案中有兩人獲判緩刑,分別是單仲偕和蔡耀昌。由於部分被告早前 8.18 、8.31 案被判刑,各人的總刑期為 14 個月至 22 個月。
何秀蘭總刑期判刑出錯 官原指囚 12 個月 後修訂為 14 個月
法官胡雅文今早在庭上指出,何秀蘭在本案判囚 14 個月,8.18 案刑期 8 個月,並指本案 4 個月與 8.18 案分期執行,因此總刑期為 12 個月,但法官胡雅文下午 1 時再次開庭,指她就何秀蘭的總判刑出錯,她原判刑時,把何本案 14 月刑期中的 4 個月刑期,與 8.18 案的 8 個月刑期分期執行,換言之本案 10 個月刑期與 8.18 案 8 個月刑期同期執行。
她解釋,自己不能將本案較長的刑期與 8.18 案較短的刑期同期執行,故她最終將判刑修訂為,將本案 14 個月刑期與 8.18 案的 8 個月刑期同期執行,即何就兩案的總刑期為 14 個月,而非 12 個月。
法官:即時監禁 唯一合適選擇
法官在宣讀判刑前,先讀出案情,指案中首四名被告陳皓桓、李卓人、梁國雄及何俊仁承認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他們與其餘6人𠄘認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其中吳文遠及蔡耀昌另外承認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法官表示,考慮判刑原則時,參考了 8.18 及 8.31 案,判刑需有阻嚇力,因此即時監禁是唯一合適選擇。
煽惑集結量刑起點 24 個月 組織集結 18 至 24 個月
法官指,考慮各因素後,就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量刑起點定於24個月。至於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的量刑起點,是18 至 24個月。
法官又指,眾被告以為呼籲參加者參與集會時保持和平及非暴力,集會就可和平進行的想法是天真及不切實際。
法官又指,參考了黃之鋒包圍警總非法集結的案例,判詞提到考慮判刑時,將暴力及非暴力情況刻意分開,並不合理,因為2019年香港經歷社會動盪,非暴力公眾活動,都有可能演變成衝突。法官認為有關原則,同樣應於今次的未經批准集結案。
雖然眾被告辯稱他們並沒鼓吹暴力,但傳媒拍攝到的片段,均看到當日在遊行路線沿途,曾出現堵路及縱火等暴力事件,金鐘及灣仔更有人擲汽油彈。法官強調,維持公共秩序至為重要。
陳皓桓:六四悼念 七一發聲 梁國雄:毋忘六四
眾被告進入法庭後都有向公眾席揮手,又做出勝利手勢,多名旁聽人士站立揮手回應。其中陳皓桓表現輕鬆,將雙手放在頭上「扮貓狗」,其後又高呼「六四悼念、七一發聲」、「香港人撐住」等口號。梁國雄亦數度高呼「毋忘六四」。旁聽人士在開庭前,多次高叫「加油!」,聲援眾被告。
黎智英向旁聽席飛吻及揮手、楊森則雙手舉高以手指作出V手勢等。而劉慧卿進入庭內旁聽時,陳皓桓表示「卿卿阿」,惹來眾人哄笑。
各被告計及 8.18 案及 8.31 案等已判刑案件的總刑期:
陳皓桓 判囚18個月
李卓人 判囚20 個月
梁國雄 判囚22個月
何俊仁 判囚18個月
楊森 判囚14個月
何秀蘭 判囚14 個月
吳文遠 判囚14個月14日(因另外違反緩刑令,即時執行2周刑期)
黎智英 判囚20個月
單仲偕 判囚 14個月 緩刑24個月
蔡耀昌 判囚 14個月 緩刑2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