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判刑】陳寶瑩:判刑非常重 梁國雄 90 年代犯同一罪僅罰 500 元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李卓人及何俊仁等 10 名民主派人士,被指前年 10 月 1 日組織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罪,10 人被囚 14 至 18 個月,連同 8.18、 8.31 案定罪判刑,被告之一的梁國雄總刑期增至 22 個月(見另稿)。梁國雄妻子陳寶瑩在法庭外指出,今次判刑非常重,指梁國雄於 90 年代犯同一罪時僅被罰款 500 元。
陳寶瑩提到,案中其中一條控罪「未經批准集結」,控罪本身不包含暴力或煽動暴力,如梁國雄於 90 年代犯「未經批准集結」時,僅被罰款 500 元,即使 10 多年前也只是被罰款數千元。
陳寶瑩提到,今次連無案底的陳皓桓,被控「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遭判處 18 個月監禁,擔心將造成「寒蟬效應」,令港人未來如參與警察不批准的遊行集會,便動輒被判以年計的監禁。
陳寶瑩呼籲港人毋忘初心,繼續參加未來合法的和平示威,例如正在就警方反對上訴的六四集會及七一遊行。
案中首四名被告陳皓桓、李卓人、梁國雄及何俊仁承認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他們與其餘6人𠄘認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其中吳文遠及蔡耀昌另外承認參與未經批准集結。他們在本案中分別被判囚 14 至 18 個月,連同 8.18 案、8.31 案,黎智英李卓人梁國雄總刑期 20 至 22 個月
港府 2002 年首次引用《公安條例》檢控未經批准集結,梁國雄當年與兩名學聯前成員聲援因大聲公襲警判囚的梁俊威,近百人於遮打花園遊行至警察總部,三人分別被控舉行及協助舉行未經批准集會。案件由時任總裁判官李瀚良負責,最終判三人自簽 500 元及守行為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