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集結案判刑】量刑起點高達兩年 歷來最高 張達明:判刑準則或違背終院判例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李卓人及何俊仁等 10 名民主派人士,被指前年 10 月 1 日組織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罪,各被告早前認罪,今 ( 28 日) 被判囚 14 至 18 個月,當中單仲偕、蔡耀昌獲判緩刑。其中就煽惑及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的罪名,法官胡雅文指考慮到案情嚴重性,均以2年為量刑起點。法官又指,涉案遊行路線曾出現堵路、縱火等暴力事件,雖然並非於被告身處的地方發生,但他們有份煽動及組織遊行,須負上刑責。
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接受《立場》訪問質疑,法官在今次案件採用的量刑準則,或違背終審法院的判例,當中指明在和平集結,個別人士使用暴力,不會引致其他人的集會自由被剝奪。他相信,若有被告就刑期提出上訴,有關爭議會是主要爭拗之一。
官:判刑須考慮暴力風險
法官胡雅文在判刑時指,本案與 8.18 及 8.31 的未經批准集結案不能相比,指 2019 年 10 月 1 日的社會動盪更為嚴重,涉案集結已超越和平集會界線。法官又指,雖然被告曾呼籲參與者和平理性非暴力,但以為這就可以確保集會和平進行,是天真及不設實際。
法官又引用上訴庭有關「非法集結罪」的案例,指即使涉案集會並無實質暴力發生,法庭判刑時亦應該考慮有關行為可能引致的暴力風險。法官指本案雖然為未經批准集結,但不代表法庭不可考慮參與者的暴力行為,強調維護公眾秩序屬重要考慮。
至於部分被告稱自己的行為是公民抗命,法官認為這並不屬有力的求情原因,因涉案遊行路線曾出現堵路、縱火等行為,顯示有關集結並不和平。
針對首 4 名被告承認的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法官以 24 個月為量刑起點。至於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量刑起點定於 18 至 24 個月;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則定於 12 個月。
大律師蘇俊文形容, 本案的量刑起點定得非常高,「令人感到驚訝」。他又指,留意到近日幾乎任何罪行的判決,法官都因為考慮 2019 年的社會狀況,「一刀切」越判越重,擔心會令外界憂慮《基本法》下的遊行示威權利不再受保障。
張達明:法官判刑或違背終院案例
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就質疑,雖然法官指今次案件的遊行路線沿途出現暴力,但在控方未能證明被告有份參與有關暴力的情況下,法官完全不考慮公民抗命元素,採用較重的判刑原則,是否洽當。
他續指,終審法院早年於陶君行案,指明在和平集結當中,若有人使用暴力,應該「邊個做入邊個數」,不應因此剝奪其他人和平集會的權利,亦不會引致組織活動的人要負上刑責。他進一步解釋,「你唔能夠排除有人想用暴力,有無和平集會,佢都會咁做」。張達明指,控方必須證明被告明知而有份參與案中所指的暴力行為,才可使用較重的判刑原則。加上未經批准集結罪,罪行元素本身不包含暴力,「如果證明被告有參與暴力,就應該告另一條罪」。
張達明認為,法官今次判決或違背終審法院的判例,相信若有被告考慮就刑期提出上訴,有關爭議或成主要法律爭拗之一。
另外,法官胡雅文在今次判刑,與上次 8.18 及 8.31 案一樣,將上訴庭有關「非法集結罪」的判案準則,用於未經批准集結罪的判決。張達明表示,兩項控罪性質不同,採用同一準則判刑是否洽當,是另一個法律爭議,相信要留待更高級法院去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