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4 反惡法遊行】被指管有扳手、剪刀等 地盤工罪成侯判 裁判官:警部分證供有疑點但接納
去年 5 月 24 日反《港區國安法》遊行中,一名地盤工人在金鐘被搜出扳手、膠電線索帶等物,遭控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經審訊後,裁判官王證瑜今( 28 日)在東區法院裁定他罪名成立,下令還押至下月 10 日判刑,女親友聞判後失聲痛哭。裁判官認為,雖然負責拘捕的警員部分證供有疑點,但因他作供時態度誠懇、合情合理,故決定接納其餘證詞。
裁判官又指,被告自辯稱涉案工具用於工作的說法不可信,經仔細檢查仍不見相應的磨損,相信「依個板手係新嘅」,加上他被搜出印有「光時」英文字樣上衣,亦在罪案頻生的時段被捕,種種跡象均顯示他有罪。
官:警作供態度誠懇,合情合理
庭上傳召兩名警員作供,辯方主要爭議警員 19171 朱文鴻的證供。辯方質疑,雖然朱認為被告一見警員便低頭加速離開這個細節重要,亦與他思疑被告與灣仔銅鑼灣一帶的非法行為有關,但他卻沒有在記事冊和書面供詞中提及,反映他的證供不可信、亦不可靠。裁判官同意辯方的說法,認為這部分上至少是有疑點。
辯方又指,朱在盤問階段始提及,他曾問被告「行邊條街」,被告回覆「行銅鑼灣」的對答,故其證供同樣不可信及不可靠。對此裁判官反駁稱,朱早在主問時已提到曾問被告前往案發地點的目的,被告告知他「來行街」,考慮到案發與審訊相距近一年,朱能夠在不需協助下補充細節,可謂合理。
對於朱沒有在記事冊記下為被告綁上索帶的情節,裁判官認為這部分與兩人的對話無關,亦不影響其證供可信性,加上他作供時態度誠懇、合情合理,故除有疑點的部分外,悉數接納其證供。
官遂點反駁被告自辯
另外,裁判官拒絕接納被告的自辯,主要原因有以下 4 點。對於被告聲稱涉案板手在 2019 年初購入,並在翌年 5 月在工作中使用,裁判官認為他的說法不可信,因他在庭上完全不能說出使用過多少次、頻率或何時使用。雖然被告聲稱板手上有使用過的痕跡,但裁判官仔細檢查後不見相應的磨損,形容「依個板手係新嘅」。
被告又稱,被搜出的兩對膠手套、急救包均是用於工作。雖然他在案發當天並非工作日,但因趕時間出門,故沒有檢查背囊內的物品。惟裁判官指出,他曾供稱,即使有檢查過背囊,亦不會取出物品,又指袋中物與他當日陪同胞妹去香港公園視察婚照拍攝地點無關。
被告曾稱,公司容許員工自行添購索帶,且索帶便宜,故他將涉案索帶放在背囊,作後備之用。裁判官拒絕接納其辯解,認為他大可在公司的存貨中取用,不必自行購買,且每天帶著索帶到處去,顯得不必要和不合理。
搜出「光時」英文字樣上衣
裁判官強調,雖然被告任職地盤,但事發當日根本不必上班,加上根據朱的證供顯示,當日下午近 2 時至 6 時,灣仔一帶發生共 7 宗縱火、刑毀和非法集結案,而被告偏偏就在 3 時 15 分、即上述時段被捕。
裁判官續指,證物中一件印有「GWONG FUK HEUNG GONG SI DOI GAK MING」字樣的黑色T恤,相信是代表「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屬示威者常用的口號,另在他的背囊搜出醫療手套、急救包等。裁判官將以上種種證據合併考慮後,認為被告必然有意圖參與遊行,並打算在途中使用涉案物品損毀他人財產,遂裁定罪成。
親友一致讚揚被告顧家、誠實
辯方求情時呈上 6 封求情信,分別由被告母親、胞妹及親友等撰寫,家屬讚揚他為人善良、對家人關懷備至,更透露他為照顧家庭,中六畢業後毅然放棄學業,選擇投身社會工作。其後他的父親因癌病逝,他亦獨自承擔,繼續照顧家庭。其友人則力讚他十分誠實,曾在工地發現名貴手錶後主動交出,望法庭考慮被告無案底,從輕發落。
案件押後至 6 月 10 日判刑,其間被告須還押,以待索取背景報告。裁判官明言被告所干犯的控罪可判處監禁,且他是經審訊後被定罪,無悔意可言,但仍希望先透過報告了解其背景,始作量刑。
警審訊時曾認「有機會我記錯」
被告陳鉑朗( 24 歲,地盤工人),被控於 2020 年 5 月 24 日,在香港中區夏慤道行人路近海富中心行人天橋,保管兩把扳手、一把剪刀和一包膠電線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他人的財產。
早前審訊時,辯方質疑警員朱文鴻在庭上作供時加插口供,朱曾辯稱「落口供需要精簡」。辯方又展示被告被捕時雙手反扣的照片,與朱作供時聲稱搭住膊頭不同,警員承認「有機會我記錯」。
案件編號:ESCC2300/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