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 9 月 24 日,大批示威者包圍旺角警署,案發時年僅 14 歲女童被控非法集結,被裁定罪名成立,還押 18 天後,今(28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辯方求情指,女童案發前兩個月喪父,因傷痛患抑鬱症,需接受治療。裁判官陳慧敏聽畢求情後,接納報告建議、判女童感化 24 個月並留案底。

裁判官解釋,判感化「唔係因為你(被告)年輕,係希望公眾知道,純粹係你嘅情況比較特殊」,又寄語女童努力讀書,不要辜負青春及母親期望。

法庭早前為女童索取感化、青少年罪犯評估專案小組等一系列報告。辯方求情時指,女童有悔意,亦向警員致歉。對此,裁判官陳慧敏引述報告,質疑女童不是完全承認責任;辯方則指她承認做出不禮貌手勢,及用鐳射筆照射警員,只是向感化官表達得不好。

辯方續指,女童早前無心向學,但現在努力改善;加上她在案發前兩個月,經歷父親過世,感傷痛而確診抑鬱症,希望法庭判處感化。

判感化兩年 期間需守宵禁

裁判官判刑時指,非法集結是非常嚴重罪行,即使行為不涉及暴力,法例正是防止暴力在萌芽階段發生。她將本案與案例(兩名 14 歲男女參與理大衝突案)相比,雖然案例的情節較嚴重,惟仍可作判刑參考。

裁判官續指,女童案發時年齡為 14 歲零兩星期,考慮她因喪父而患上抑鬱症,需要接受治療,同意接納報告建議,判處感化 24 個月,並留案底。女童期間需在指定地方居住,須遵守宵禁令、參加小組活動,以及接受心理和精神治療。

裁判官強調本次判刑是很特別,「唔係因為你年輕,係希望公眾知道,純粹係你嘅情況比較特殊」。至於女童親撰求情信表示不想留案底,裁判官引用理大非法集結一案,指兩名未成年被告原判不須留案底,終遭上訴庭改判留案底,故法庭亦要跟隨此判刑原則。

同案三被告分別被判監、入更生中心

本案有 4 名被告,依次為蔡詠豪(19 歲,學生)、廖穗敏(30 歲,製片人)、14 歲女童及霍徳龍(31 歲,工程師)。其中,蔡被控兩項非法集結罪,廖及 14 歲女童各被控一項非法集結罪,指他們於前年 9 月 24 至 25 日期間,在旺角彌敦道太子道西及水渠道的公眾地方,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三名成年被告另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即管有鐳射筆及萬用刀。

蔡早前承認所有控罪,判入更生中心;廖被裁定藏鐳射筆及萬用刀罪名不成立,但承認非法集結罪,判監禁 3 個月。霍被控管有鐳射筆罪成,判監禁 5 個月。

案件編號:WKCC1312/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