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田飛龍在《星島日報》撰文,指支聯會的「五大綱領」中,「結束一黨專政」的綱領具有政治顛覆性,但在「一國兩制」下,香港特殊的法律環境及中央治港權力的「節制」下,令這「顛覆綱領」及其持續的「實際顛覆性行為」一直存在,無人追責,但 2020 年立了《香港國安法》後,支聯會的「顛覆綱領」不能兼容於國安法秩序,必須刪改,否則保安局應考慮以要「香港民族黨」的取締方式執法。

支聯會會秘書蔡耀昌指,田飛龍不是第一次有類似論調,「個法律依據係點呢搞唔清楚,個講法代表性有幾大,大家都唔清晰」,詳見相關報道。

香港以往縱容支聯會

田飛龍在文章指支聯會以往的活動,包括申請六四維園集會、組織紀念與研討活動、接受海外資金和組織的支持以及參與香港多種形式的民主抗爭行動,可見已經成為一支標誌性的海外民運力量。這股力量長期利用「一九八九事件的政治遺產」、過分包容的政治自由及海外勢力的支持,從事的活動「既具有合法的遊行示威與歷史研究成分,也挾雜了具有政治顛覆性和煽動性的危害國家安全的成分」。他指,過去香港法律未有加以規制,形容是「怠惰」,放縱支聯會,導致支聯會的行為「一步步踩線越界,日益具有危害國家安全的現實性和違法性」。如今,無論國家憲法還是《香港國安法》,都劃定清晰的法律邊界,支聯會如果繼續越界,其法律責任是難以避免的。

指支聯會行動或干犯國安法 22、29條

田飛龍又指,警方以疫情理由拒絕去年的維園集會申請,但支聯會仍然進行非法集結。又稱「今年的情形與去年類似」,如果支聯會及其領導成員繼續以「顛覆綱領」為依據的相關顛覆性行為及煽動行為,甚至採取一定程度的暴力行為或暴力威脅,就屬於《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二條的「顛覆國家政權罪」的範疇。

他又認為,要留意支聯會「可能存在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的情形」,則國安法第二十九條(二)、(五)項所規定的罪行模式有可能適用,其中涉及阻撓法律實施和煽動對政權的憎恨。

建議保安局採取行動

田飛龍更指香港保安局應當根據國安法,對支聯會的註冊登記、綱領立場及行為模式做調查和評估,並提出法律處理方案。他認為可行的有二:其一是要求支聯會刪除「顛覆綱領」,在有關活動中消除具政治顛覆性的行為元素;其二,若支聯會拒不更正,保安局可研究按照類似「香港民族黨」的取締方式執法。

田飛龍指,在國安法下,法律上的「灰色地帶」已被「照亮」,不可能縱容顛覆性的違法現象。對支聯會一類具顛覆性和激進性的社團進行國安法、本地治安法及社團法的規範管理,是合憲、合法。他形容,《香港國安法》秩序與政治社團權利之間的磨合,仍處於複雜鬥爭,支聯會的法律命運到底如何,是關鍵性的制度風向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