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 11 月 13 日「三罷」,示威者在青衣堵路,警方驅散時追截一名青年,並在其褲袋搜出六角匙,青年被裁定藏有非法用途工具等兩罪成,判入更生中心。青年不服定罪上訴,今(31 日)在高院審理。上訴方指,原審裁判官彭亮廷錯誤單憑被告身穿黑衫褲、曾逃跑,便推斷被告與堵路人士伙同犯案。他續指被告看到警方驅散,或是情急下逃跑,不能以「畏罪逃走」作唯一推論。法官張慧玲聽畢雙方陳詞,押後宣判。

上訴方指,拘捕警員供稱只看到被告站在堵路人士中間,無提及他做了甚麼實際行為。原審裁判官彭亮廷則錯誤單憑被告位置、身穿黑衫褲,以及一度逃跑便認為他可疑,繼而推斷被告與堵路人士伙同犯案。

上訴方:情急下逃跑是情有可原

他指被告當時只是年僅 18 歲的 DSE 考生,當時看見警方驅散,情急下逃跑情有可原,原審裁判官不能以「畏罪逃走」作唯一推論。至於涉案的六角匙,上訴方指其體積細小,亦是家用工具。即使被告曾參與堵路,也沒證據顯示他會以六角匙攻擊他人,認為兩項控罪定罪不穩妥。

律政司一方則指,拘捕警員的證供不影響其現場觀察,環境因素足以支持原審裁判官的推斷。他又指涉案六角匙放在褲袋內,容易取出使用,攻擊目標是任何阻撓他堵路的人。法官張慧玲聽畢雙方陳詞,押後宣判。

原審裁判官:被告有備而來、一心堵路

上訴人陳東成 (18 歲,兼職店舖助理),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意圖作非法用途,以及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共兩罪。控罪指,他於前年 11 月 13 日,在青衣担杆山交匯處,以「雪糕筒」、膠欄杆、膠水馬及其他物品阻礙公眾地方;同日同地管有 8 條六角匙。裁判官彭亮廷裁定被告兩罪成立,判入更生中心。

原審裁判官裁決時指,涉案六角匙從被告的褲袋中搜出,而非在背包內,能推論被告刻意將六角匙放在可觸及的地方,有意圖隨時使用。加上被告案發時戴口罩,袋內又有手套,可見被告有備而來,一心打算堵路。

案件編號:HCMA333/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