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 深水埗】被指阻警截查少年 清潔工阻差辦公罪成判社服令 上訴遭駁回
前年 8 月 5 日全港「三罷」當晚,清潔工何永隆被指在深水埗以身阻擋警長截查少年,裁定阻差辦公罪成,判 160 小時社會服務令。他不服定罪提上訴,今(31 日)在高院審理。上訴方指被告或不知道警員當時執行職務,法官潘敏琦聞言反問,「(警員上前)唔通為咗嗌交?」她聽畢雙方陳詞駁回上訴,擇日頒下判詞。何永隆在庭外表示,尚餘 14 日社會服務令未完成,亦對裁決結果不感意外。
上訴人稱不知警員執行職務 法官:唔通為咗嗌交?
上訴人何永隆(51 歲,清潔工人),被控阻差辦公,指他於 2019 年 8 月 5 日於深水埗欽州街及長沙灣道交界,阻礙警長馮耀彤執行職務。
上訴方指,上訴人何永隆當時或不知道,警員上前是為了執行職務,法官潘敏琦聞言反問「(警員上前)唔通為咗嗌交?」她質疑上訴方說法,指警員穿上防暴衣及相關裝備,「唔係普通 CID(刑事調查隊)」。上訴方解釋,何永隆主觀覺得警員衝向他,法官再打斷稱「咁咪調頭走囉」。
上訴方又指,何永隆當時出於自然反應展開雙臂,亦想避開警員,但未能成功離開,並非刻意阻撓,不排除事件是意外,法官又質疑「自然反應唔係咁」,「咁樣撞到人會彈開講對唔住,唔係人哋去左,跟住去左;人哋去右,跟住去右」。
法官質疑上訴人為何不離開現場
律政司則由高級檢控官張卓勤代表,他指原審裁判官黃國輝,已根據控罪元素作出裁決,上訴方強調何永隆一直想離開,法官則指「當時沸沸揚揚,(上訴人應該)擰轉頭相反方向(離開),仲行埋去?」法官聽畢雙方陳詞,即日駁回定罪上訴,擇日頒下判詞。
原審裁判官黃國輝早前裁決時指,從呈堂片段所見,涉案警長馮耀彤當時並非朝被告何永隆方向走去,而是走向一名灰衣少年,被告故意橫行走向二人中間,阻擋警長前進,讓少年逃脫。裁判官認為警長在被圍觀市民辱罵後,上前截查屬正當執行職務,並非「發晦氣」,裁定被告阻差辦公罪成,判社會服務令 160 小時。
案件編號:HCMA167/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