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鄭美姿】

從今以後,法庭多了一個潮語,叫做 NSL。

NSL、NSL、NSL,唔識 Mirror,都要識 NSL。

兩個月前,47 人初選案的保釋聆訊,在西九法院轟轟烈烈審了四個日夜。最後幾十個未有罪的人,僅 11 人獲得保釋,你不要問點解只要信。案件排期於昨日(5 月 31 日)提堂,數算一下日子,這些熟悉的不熟悉的面孔,由 2.28 那天走入警署便再走不出來,至今已經第 93 天。天氣配合案情,昨午落出雨來,地上是一個個大水漥。

提堂在一號法庭進行,律師團隊塞滿法庭中間位置,地上堆住形形式式的旅行篋,黑色的、卡其色的,裏面盛載著沉甸甸的法律文件,想通過也要繞路,甚不體面。行李篋的主人男的西裝打呔、女的高跟鞋西裙,場內冷氣充足,運用的法律語言精挑細選,可控罪粗暴,儘管優雅卻是一個災難現場。

甫開庭,主控就表示申請於 7 月 8 號再提訊,以將案件轉交高等法院審理。47 人案本來在區域法院應訊,被告刑期以七年為上限。律政司申請將案件轉介至高院,意味著被告面對的刑期再無上限,可判處法例條文列明的最高刑罰。亦即是《國安法》22 條,針對此罪的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註一)。

如此巨大的改動(即使早已放風),法庭上大家依然保持矜持,辯方當然沒資格反對,法官的臉轉換成文字版,似乎就是電郵上的 noted with thanks。旁聽人士聽得半明不白,被告者的內心交戰更沒有人可以理解。

接著上演的,是一場勉強算有點情節的問答交鋒。

代表 D1 戴耀廷的大狀張耀良向法官提出,希望控方能盡早將檢控文件交予辯方準備,並指一直沒有收過控方任何相關的調查進度。法官循例表示,按法例要求,控方會在提訊日七天前將文件交予辯方。

但大狀張耀良似乎不滿意,他脫下口罩,把咪拉近嘴邊,用英語一字一句地說:「七日根本不足夠讓辯方索取被告指示,NSL(國安法 — National Security Law)是嚴重的控罪,應該給予辯方足夠時間去處理,以及向被告索取法律意見,考慮認罪與否。」

法官依舊淡定兼施施然地說:「It’s the law — 法例是要求七天前遞交即可,若辯方認為時間不夠,便寫信來法庭要求給予更多時間。」

--完--

然後是代表 D6 袁嘉蔚的資深大狀祁志接力,他表示 NSL 是全新控罪,而控方提出的控罪元素疏淺,要求控方提供更多資料,指出實質的指控,否則他們難以準備答辯。法官貫徹其陰柔語氣表示,不認為自己可以頒令控方釐清控罪元素,祁志反問:「You have no power to make such direction?」法官坐懷不亂,再次重申有關控罪原素,宜交由高院原訟庭處理。

大狀祁志尚有話要說,他指出,由控方轉交的文件很多時根本尚未翻譯,令他有感自己是「a little fish out of the water」,難有充份時間準備答辯。他說了大概一分鐘,然後,說完就……

--完--

除了文件翻譯等「高階」問題,原來辯方還面對很多「低級」問題。代表 D3 趙家賢的黃瑞紅大狀向法官提出,律師團隊需往不同的羈押所向不同被告索取指示,惟往往等候極久也得不到安排。我們牆外的人總是以為牆內的人「好得閒」,不知道其實「好難約」,即使律師想接觸他們,也是千山萬山,十分困難。法官聽罷再次請大狀寫信,「寫信向法庭提出。」

--完--

期間還有代表梁國雄、岑子杰、岑敖暉的大狀黃宇逸,向法官提出促請控方應向辯方交代三點,包括 1:這 47 人案轉介高等法院後,是否以公開審訊形式進行?2:審訊是否有如其他高院案件,設有陪審團?3:被告在案件中的角色,究竟屬《國安法》中的「首要分子」、「罪行重大者」、「積極參與者」,還是「其他參與者」?黃宇逸表示,由於不同角色涉及的刑期不同,被告有必要得悉自己所被指控的角色,才能作出答辯。

法官聽罷,稍為調整坐姿,繼續沿用他一貫聲調述說公正的法律程序:「The law doesn’t require the prosecution to…」他指法例沒有規定控方必須交代被告的犯案角色,因此他不會對控方作出這個命令。

黃宇逸回應指,法官所言是針對一般案件,但 NSL 是全新的,為著《基本法》所賦予港人的 legal certainty、fair trial 等保障,認為法庭須要作出進一步指示。法官再次表示,他不認為自己有權下令控方釐清被告的犯案類別,他請辯方寫信予控方提出要求。

然後,也沒有甚麼然後,提堂便告完畢。法庭上縈繞不散的字詞,大概就是「NSL」、「The law」、「沒有權」、以及「寫信啦」。優雅體面的法律選字,留下來的卻是一片頹垣敗瓦。

--完--

一眾不獲保釋,以及不申請保釋的被告,慢慢離開被告欄。這跟以往不同,上幾次的審訊,被告先於法官進入法庭,因著法庭程序未正式展開,故此被告有少許偷來的空間,跟親友作出有限度交流,「嗌出來」一些說話。惟今次卻是法官先入法庭,聆訊開始,被告才魚貫入場,連少少跟外界交流的「唞氣位」也沒有。

提堂完畢後,法庭聆訊卻未完,要繼續處理一些被告的保釋申請。法官仍然在席,被告不能張揚,但他們還是按捺不住,遭押走一刻和在場旁聽的家屬快閃地互相交流了片言隻語,包括:「走啦別嘥時間了!」、「加油撐住!」、「瘦咗呀你!」、「收唔收到信?幫我 keep 住!」、「大家撐住啊」、「我愛你老公!」

補敍:袁嘉蔚昨日再申請保釋被拒,另外鍾錦麟、吳政亨、王百羽、趙家賢、劉澤鋒、范國威、余慧明於今日申請保釋,亦全部被拒,吳敏兒則於庭上撤回保釋申請。明早則有譚凱邦及陳志全的申請保釋聆訊。

註一:根據《國安法》第 22 條顛覆國家政權罪,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被告,判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積極參加者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參加者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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