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守機場客運大樓報案中心的 28 歲男警員被指監守自盜,涉私吞一個由市民拾獲、內有逾 5 萬元現金的失物 LV 銀包。控方陳述案情時指,男警開初時否認曾處理失物銀包,追問下才招認事件,並指把銀包放了在茶水間的雪櫃底,同事其後按男警說法找回涉案銀包。

被告馮奕鈞( 28 歲 )被控一項盜竊罪,他否認控罪,案件今(1 日)在沙田裁判法院開審,3 名證人先後作供。預審期為 3 天。

控罪指他於前年 2 月 13 日在香港國際機場一號客運大樓 7 樓離港大堂報案中心內,偷竊一個銀包( 價值 7,000 元 ),內有現金 56,090 元、一張香港身分證、一張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回鄉證)、一張香港駕駛執照、四張不同銀行的提款咭或信用咭、一張八達通,及一些個人卡片,而上述物品為並非被告財產。

控方引述案情時指,拾獲銀包的女士約於晚上 10 時把失物交到報案中心、逗留約 5 分鐘後離開。而當時在報案室內唯一的當值警員就是被告。惟辯方指女士其後在認人程序中,未能認出被告。控方續指約 1 小時多後,男失主到報案中心打算認領銀包。但當時當值警員未有發現任何相關失物紀錄,於是致電給上一更警員,即被告詢問,被告當時否認有處理過相關失物。其後被告上司再致電被告,被告才承認有處理過銀包,並放了在茶水間的雪櫃底下。及後其上司找到被告,將他拘捕,並進行錄影會面。

但辯方指被告的電話對話中、被告的召認是在被捕前、未經警戒下作出,而錄影會面則在利誘下作出,將會爭辯四項記錄的呈堂性。主審的裁判官彭亮廷質疑,若要爭議 4 事項,被告或要逐一為事項作供,質疑 3 天審期是否可以完成審訊。其後控辯雙方同意以案中案的形式處理上述 4 事,裁判官會逐項裁決各個記錄的呈堂性。

被告向拾獲銀包事主指 無人認領也不可拿回

拾獲銀包的女士楊麗妍首先作供,事發當晚她約於晚上9時從澳洲墨爾本抵港。在機場內一架手推行李車上發現一個銀包,內有現金。她曾按銀包內的聯絡方式致電失主但不果,其後她 WhatsApp 失主,然後把銀包帶到報案中心,向當值警員報案。她作供時指,將銀包拿去警方報案室,而非機場失物認領處,是因為銀包內有很多現金,「貴重物品應該去警署報失處理較適合。」

楊指到達報案室後,把銀包交給該警員。警員打開銀包後望一望,並登記楊的身份證、姓名及聯絡電話。楊指,看到警員在一張白紙上填寫自己的資料。她指幫她處理失物的警員曾提及:「呢個銀包入面有身份證㗎喎,就算三個月之後冇人認領,你都冇得領番啲錢同銀包。」當時她感到奇怪,「通常處理失物都唔會咁樣講。」楊又指,被告拿了銀包後,未有進一步查看內裡物品,她要求警員點算銀包內現金金額。被告逐拿出一疊紙幣,然後指:「我當呢度有十張一千蚊紙」,並稱總共有 5 疊;被告同時亦有「掃一掃」其他面額的紙幣,但未有仔細逐張鈔票拆開數,亦未有在電腦上做記錄。楊指被告其後跟她說銀包內共有約 5 萬元,但她未能實認數目,因警員未有清晰、仔細在她目前數紙幣數目。

其後在辯方盤問下,楊承認在報案室中女兒有「扭計」且曾安撫女兒。辯方質疑會否是女兒哭鬧當時警員有使用電腦而她不知道,楊強調當時聽不到警員有拉鍵盤出來及打字的聲音,並稱只用了數秒安撫女兒。

接更警翻查電腦記錄未有發現

失物事主陳振宇也有到庭作供,他指自己在收到楊女士的WhatsApp 短訊後,於晚上約 11 時到機場離港大堂的報案室領取失物。惟當時他到報案室後,警員指未有他的失物之記錄。陳隨即向警員展示與楊女士的短訊記錄,該警員又在陳面前致電楊女士,楊在電話中確認有交銀包到報案室。

其後兩名軍裝警,陪陳到機場失物認領處,但獲告知沒人錯將失物銀包送來。相隔約 2 小時後,有警員跟他說「個銀包搵返」,點算後銀包會交還給他,但隨後銀包需檢取作證物。

當晚第一位接待失主的警員黃永聰(音譯)作供,指當晚接更時,被告沒有報告在工作間接獲任何拾獲財物,亦沒有交下任何財物給自己,「佢同我講冇特別。」其後失主到達報案室,證人隨即翻查電腦記錄,但未有發現。其後在失主提供資料下,他曾致電楊女士、並了解她是否曾把失物交到報案室,楊女士確認。

證人指其後兩次致電被告,問被告曾否處理過一個失物銀包,被告在首次電話時表示未有處理過任何拾獲財產。證人報告上司,上司著他再致電被告,與被告對話:「師兄,你諗清楚有冇真係做過一單拾獲財物案?」被告才指「諗起同日較早時間,有位女士拎住個銀包嚟報案室」,被告指其後已指示女士交去機場失物認領處,並再次強調沒有接收過失物銀包。

辯方盤問證人﹐指由於拾獲失物地點在機場,是否一般也會告訴拾獲者,即使數月後冇人認領,財物也不會拾獲者所有,證人同意。又問證人會否先以白紙寫下資料再入電腦,證人指「我唔會、有同事會」。又問及一般處理失物過程,包括如何登記拾獲者身份及處理失物等。案件明天續審,控方仍須傳召多 4 名證人。

案件編號:STCC 1101/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