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歲鍾翰林被控分裂國家等罪 11.2 區院開審 最高可囚 7 年
已服刑完畢但仍在還押的前學生動源召集人鍾翰林,被指違反《港區國安法》,遭控分裂國家、洗黑錢、串謀發布煽動性刊物等四罪。案件今(1 日)在區域法院提訊,由「指定法官」胡雅文審理。法官將案件定於 11 月 2 日開審,為期 7 日。鍾翰林須繼續還押。控方指,辯方同意大部分控方證據,包括電腦鑑證及銀行交易記錄,但辯方將爭議一段會面記錄,以及關於鍾翰林向警方提供 Facebook 密碼的口頭警誡供詞。此外,控方將傳召兩位警員作控方證人,以及依賴十段共長約 3 小時片段。
法官胡雅文將案件定於 11 月 2 日開審,為期 7 日,以中文審訊。案件亦會於 8 月 16 日作審前覆核。現階段未知鍾翰林的控罪詳情,而根據港區國安法「分裂國家」最高可控終身,因案件在區院審訊,換言之一旦罪成,最重可判囚 7 年。
鍾翰林(19 歲)被控一項分裂國家、兩項洗黑錢,以及一項串謀發布煽動性刊物罪。
首項控罪為「串謀發布煽動性刊物」罪,指鍾翰林於 2020 年 4 月 29 日至 2020 年 10 月 27 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人串謀發布煽動刊物,即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背叛,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煽惑他人使用暴力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煽動刊物。
第二項控罪「分裂國家」,指鍾翰林在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10 月 27 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人積極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第三、四項俗稱「洗黑錢」的「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則分別指鍾翰林於 2018 年 1 月 19 日至 2020 年 10 月 27 日期間,在香港以該鍾翰林的名義在 Paypal Hong Kong Limited 持有的帳戶內總值港幣 133,417.69 元的款項;及於 2018 年 1 月 2 日至 2020 年 10 月 27 日期間,在香港以該鍾翰林的名義在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持有的帳戶內總值港幣 582,895.88元的款項,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鍾翰林早前被裁定2019 年 5 月 14 日在中環立法會綜合大樓指定示威區內,侮辱國旗及非法集結罪成,判監共 4 個月,至今年 3 月服刑完畢但繼續還押。
案件編號:DCCC 27/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