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 11 月,一名男學生在銅鑼灣被示威者當成便衣警察,被多人包圍和施襲。當中兩名青年,包括一名事主的中學師弟,被控暴動和傷人罪,二人今(2 日)在區域法院認罪,還押至 6 月 23 日判刑,待索取背景報告和心理報告。根據案情,事主被 30 多人包圍,要求檢查背囊,示威者發現一個印了警察機動部隊的水樽,及一條印有「Hong Kong Police」的頸繩,便兩度對事主拳打腳踢,長達數分鐘。事主亦遺失電話和放在銀包的大學學生設施卡。

兩名被告分別為王家俊(23 歲)和李樂恆(21 歲)。兩人同被控一項暴動罪及一項傷人罪,指他們於 2019 年 11 月 12 日到 13 日,在銅鑼灣金百利廣場地下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以及非法及惡意地傷害 X。

李樂恆另獨自被控一項非法禁錮罪,指他同日同地非法禁錮 X。兩人今承認暴動和傷人罪,非法禁錮罪則獲存檔法庭,不予起訴。

首被告代表律師求情時指,首被告完成香港專業教育學院(IVE) 課程。被告的父母、老師、朋友撰寫求情信,指被告極之後悔。此外,被告親撰了一封道歉信向 X 道歉,指對自己所造成的一切深感抱歉,不期望 X 會原諒自己,但希望他身體回復健康,和恢復正常生活。辯方又指,首被告在 12 時後才加入,「差唔多尾聲先出現」,短短幾分鐘做錯事已經令他抱撼終身。

第二被告的代表律師則指,案發時 X 認到第二被告是中學師弟。根據 X 的口供,當 X 被30多人包圍時,X 希望第二被告協助向人群解釋他不是警察,而第二被告曾向人群解釋。辯方指,當時有人向第二被告講出一些說話,例如「你都畀呢個人點咗」,又指他信錯 X,加上現場氣氛,使第二被告失控,無法控制自己才犯案。

法官練錦鴻明言「我唔係好明呢個邏輯」,指第二被告並非在人群內被逼襲擊 X,而是自己走入去加入,質疑第二被告為何原本想解圍,其後「打埋一份」。辯方則強調被告已反省真誠後悔。

X 與第二被告曾就讀同一中學

案情指,2019 年 11 月 12 日晚上約 9 時,大批市民在銅鑼灣崇光百貨外聚集。一名案發時 21 歲的男學生 X 出於好奇,站在附近行人路觀看,見到有示威者在道路上掘磚、堵路,在行車路和附近店舖縱火,導致交通嚴重受阻。

大約 10 時半,X 決定離開回家。當 X 沿百德新街往軒尼詩方向時,約十名戴口罩的示威者包圍 X 懷疑他是便衣警察,要求他交出背囊檢查,X 拒絕。到晚上約 11 時 57 分,X 行往金百利廣場,示威者繼續尾隨,途中越來越多人加入,X 在金利百見到站在人群前排的第二被告,第二被告當時無蒙面。X 與第二被告曾就讀同一中學,X 是第二被告的師兄。

人群不斷要求查看X背囊  發現印有警察的水樽和頸繩

到 13 日凌晨 12 時,包括第二被告在內約 30 人繼續包圍 X,X 試圖離開但不成功。人群不斷以粗口辱罵 X,第二被告從背囊拿出面罩戴上掩蓋容貌,人群大聲指罵要求查看 X 的背囊,第二被告則不斷遊說 X 打開背囊,向人群展示背囊內的物品。

隨後,人群搶走 X 的背囊並打開,將背囊內的物品倒在地上,發現一個印上警察機動部隊的水樽,及一條印有「Hong Kong Police」的頸繩,人群就開始襲擊 X,對他拳打腳踢,X 不支倒地。期間有人從旁協助,打開雨傘遮掩,第二被告初時站近觀看,及後加入襲擊 X,並拉開一名嘗試保護 X 的男子,不斷對 X 拳打腳踢,襲擊持續 2 至 3 分鐘。

兩被告對X拳打腳踢

經過一輪襲擊後,部分人離開,但次後人群再次施襲。有人用長柄雨傘打 X,首被告亦加入用腳踢他,並用右手用力打 X 的後腦。第二被告則踢 X 的下半身,揮拳連續打 X 頭部數下,並用雨傘打他。X 不支倒地,首被告躍起,用右手肘和下半身大力襲擊 X。第二被告則踢 X 的背,襲擊再持續多 2 至 3 分鐘,兩被告和其他人逃去,警員到場,X 發現自己遺失了電話,和放在銀包的大學學生設施卡。事後 X 送往律敦治醫院治療,診斷後 X 耳廓瘀傷,頭皮 3 處血腫。庭上播放影片可見,X 被打至衣服沾滿血迹。

案件編號:DCCC 508/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