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藏噴漆及紙皮模具 兩男女脫罪 官:物品可疑但用作損壞財產非唯一推論
網民前年萬聖節發起「全民面具日」,男港鐵車長及女活動助理,被控在銅鑼灣藏有噴漆,和印有「光時」口號、改裝地鐵標誌的紙皮模具。兩人今(2 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裁判官崔美霞指,沒有證據顯示首被告想拿出噴漆使用。次被告管有的紙皮模具,她指可有不同用途,例如印在示威橫額上。因此,法庭雖認為涉案物品可疑,但破壞他人財產並非唯一推論。
裁判官崔美霞裁決時指,各警員證人均誠實可靠。兩名被告被警員截停時,均即時從背囊搜出噴漆及紙皮模具,故他們必定知道物品性質及存在。就首被告陳雪汶被控藏兩枝噴漆,法庭認為她與四女一男站在一起,他們戴上口罩、位置亦與非法集會地點相近,但眾人不涉遊行,亦不是非法集會的一部分。
裁判官又指,首被告背囊有兩枝噴漆,但沒有證據顯示被告試圖逃走、態度不合作,亦沒有證據顯示她想拿出噴漆使用。她指首被告行為可疑,但用作破壞他人財產,並非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裁定罪名不成立。
次被告家藏「光時」模具 官:僅能反映個人信念
次被告陳駿麟被控藏改裝地鐵標誌的紙皮模具,他案發當日曾向警員稱,會將模具張貼在車廠內;被告上司則供稱,不會限制員工儲存及張貼甚麼物品。法庭認為紙皮模具可有不同用途,例如印在示威橫額上。被告在未經批准的集會中,攜帶紙皮模具及手套是極可疑,然而用作損壞財產並非唯一不可抗拒推論。
至於警員從次被告住所搜出的 5 張「光時」口號紙皮模具,裁判官認為只能反映被告個人信念,但沒有證據顯示他曾在住所以外使用,即使其行為可疑,亦無法作出唯一不可抗拒推論,裁定兩項罪名不成立。
警從首被告背囊搜出噴漆及索帶
首被告陳雪汶(28 歲,活動助理)被控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指她於 2019 年 10 月 31 日,在銅鑼灣記利佐治街珠城大廈外,保管兩枝噴漆。次被告陳駿麟(29 歲,港鐵車長)被控兩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指他於上述時地管有 7 張印有圖案用作噴漆的紙皮模具;以及於 2019 年 11 月 1 日,在住所管有 5 張模具。
警員早前供稱當晚 8 時,銅鑼灣一帶有人集會,遂到場設立封鎖線,期間看到五女一男交談。他與同袍欲上前查問,對方見狀轉身離開。警員遂向他們截查,在首被告背囊搜出噴漆及索帶;在次被告的袋中搜出手套、印有改裝地鐵標誌的紙皮模具,警員其後到次被告住所搜屋,搜出印有「光時」口號的紙皮模具。兩人在警誡下保持沉默。
案件編號:ESCC409/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