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任立法會議員陳淑莊與香港中小企食店聯盟召集人林瑞華等 3 人,去年 4 月被指在太子酒吧開會,遭票控違反限聚令。裁判官鄭念慈早前裁定案件表證成立,控辯雙方今早(2 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結案陳詞。控方質疑當日會面主要是為了商業利益而非為傳揚防疫資訊,故不能獲豁免聚集;辯方則強調目的是如何遵從翌日實施的酒吧令。雙方完成陳詞,案件將押後至 6 月 18 日判決。

控方:不能以臨時性質改變酒吧屬公眾地方

控方在結案陳詞首先提到,須判斷「HANDS」酒吧是否屬《599F》條例定義下的公眾地方,而條例定明,公眾地方為市民可不時(time to time)在繳費或非繳費下進入的地方。控方指,儘管早前林瑞華自辯時曾提到,會議開始前要求酒吧「落半閘」,並在閘邊貼上寫有「Private」的紙張,但控方稱,會議在「HANDS」的原定營業時間內進行,應納入屬公眾地方的定義,強調不能夠用臨時性質去改變地方的本質。

工作地方豁免群組聚集 控方:林瑞華不適用

控方表示,針對陳淑莊及林瑞華疑違反限聚令,須釐清是否可獲《599G》群組聚集下的三類豁免。控方首先提到,假若被告在工作地點工作,而進行的群組聚集可獲豁免,但林瑞華身分為香港中小企食店聯盟召集人,不能夠他聲稱去任何一間餐廳都是「做緊工作」而可獲豁免,否則《599G》立法的原意會蕩然無存。

控方指,另一個豁免條件包括在立法會或區議會進行的程序,屬必要的群組聚集,但認為並不適用於時任立法會議員陳淑莊身上,因該條件僅用作於立法會會議要達到最低法定出席人數,是針對「entity」而非「individual」,即個別立法會議員不可獲豁免。

爭論會議是否屬宣揚防疫資訊 

控方提到第三個聚集豁免條件,是會議是否屬傳揚防疫資訊,控方提到,業界在會議上,商討法例實施後如何「賺錢搵食」,顯示出商業利益才是當晚最大目的,而非從公共衛生角度出發,與防疫毫無關係,所以不應獲豁免。控方又形容「限酒吧令」不複雜,相信主持會議的林瑞華用三言兩語已可解釋清楚,只是借助陳淑莊出席,為林參選立法會的知名度造勢,並非辯方所言提供法律意見。

但辯方強調,即使會面包含商業利益,其主要目的是業界如何遵從翌日實施的「限酒吧令」,並稱「講兩句」有關選舉的事宜,不等於會影響會面的原本目的。

辯方又不認同「限酒吧令」條文,如控方所指好簡單,指具法律知識的人士亦需時研究每一個細節,「何況係冇法律知識嘅(市民)?」加上林瑞華不是法律方面的專家,重申陳淑莊參與會議,為業界提供法律觀點的說法合理。

在控方陳詞後,裁判官就「商業利益」提出疑問,稱證供顯示政府當日下午公布「限酒吧令」,林瑞華隨即在業界 WhatsApp 群組於當晚約 8 時召開緊急會議,禁令在翌日實施;裁判官指出相關法例確實與防疫有關,認為會議可以是「multiple purpose」,業界聚集目的除了關乎商業利益外,同時亦可以是商討禁令的防疫措施。

辯方質疑證人可信性

早前控方共傳召 4 名食客及途人出庭作證,但辯方在結案陳詞時再度質疑證人的可信性,認為他們並非普通食客的身份,存有不良動機及行為可疑,包括在陳淑莊登上的士後仍繼續尾隨拍照,認為一般人不會這樣做。

陳淑莊(49 歲)及林瑞華(36 歲)各被控一項參與被禁群組聚集的傳票控罪,指他們於 2020 年 4 月 2 日至 3 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旺角大南街 27 至 31 號地下的「HANDS」酒吧內,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酒吧負責人陳偉才(32 歲)則面對兩張傳票,指他在同一時期,未有遵從食物及衞生局局長的指示,為進入「HANDS」酒吧的人量度體溫和容許多於 4 人同坐一桌;營運受禁群組聚集進行的涉案酒吧,並明知而容許受禁群組聚集。

案件編號:KCS 526408-526411/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