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0 荃灣】18 歲男生被指藏打火槍等判入勞教所 控方一度「擺烏龍」寫錯條例
網民前年 11 月發起「八區開花」,18 歲男生在荃灣遭警員截查,從背囊搜出打火槍及士巴拿等物品,及後未能出示身份證。他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兩罪罪成,還押至今午(18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入勞教中心兼罰款 500 元。控方甫開庭即致歉,指英文控罪書上寫錯了條例,希望作出修訂,遭裁判官香淑嫻直斥:「根本無第 63(3)呢條!」
控方表示,有關控罪所涉的條例應為《刑事罪行條例》第62 A 條,但英文控罪書上卻寫錯了第 63(3)條,故要求作出修訂。控方強調,雖然控罪書出錯,但當初讀出控罪時沒有出錯,並再次就事件致歉。裁判官聞言後厲聲斥責:「根本無第 63(3)呢條呀嘛!」,最終批准修訂。對此,辯方沒有反對。
辯方呈上 5 封求情信,指被告的親友認為,雖然他成續未如理想,但性格樂於助人,是次犯案只因受網絡及朋輩影響,低估了法律後果。辯方強調,被告被搜出的物品大多為防護性質,即使有具破壞性的工具,亦不見有證據證明曾使用。辯方又指,雖然被告適合勞教及更生中心,但望法庭考慮其體能「唔係真係咁好」,可判入更生中心。
裁判官認為,本案性質及情節嚴重,判刑時須兼顧被告更生需要、收懲罰和阻嚇之效,遂判他入勞教中心,並罰款 500 元。裁判官相信,透過勞教中心的密集式訓練,可在短時間內衝擊被告的思想和行為,從而提醒他不再重犯,且刑滿後仍需接受一年監管,有望加強其守法意識。
被告馮天成( 18 歲,青年學院二年級生),被指於 2019 年 11 月 10 日,在新界荃灣大河道地皇廣場外天橋,管有打火槍、士巴拿、面罩巾、護目鏡、防毒面具等物品,以及未能在警員易林均規定下出示身份證。
裁判官早前裁決時指,被告攜帶防護裝備,與其他示威者相同,「意圖和居心昭然若揭,準備與同道中人立心破壞,長時間對抗警員的掃蕩。」他當時更伺機而動,意圖使用物品破壞財產,遂裁定罪成。
案件編號:WKCC3716/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