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八旬教車師傅去年初授課後,從副駕座爬向司機位期間踢到手掣,導致客貨車沿斜路向下衝,撞到兩名正在橫過馬路的途人,釀成一死一傷。涉案教車師傅早前承認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及危險駕駛兩罪,案件今(3日)於區域法院判刑。法官沈小民歎道「呢宗悲劇本來可以避免」,指被告原有多次機會停車或撞向一旁的水馬,而非撞向途人。法官斥責被告為避免自己的車輛受損,罔顧途人安危,極其自私。惟考慮到被告為高齡駕駛者及教車師傅,過往駕駛記錄良好,法官最終判處監禁 16 個月,以及停牌 5 年。

法官沈小民判刑時指,被告黃啟綿(83歲)在去年 1 月 2 日授課後,要求學員將客貨車停泊於斜坡頂部,並拉了手掣及入 N 波。被告於是在沒有關掉引擎的情況下從副駕座爬向司機位,但期間踢到手掣,令車輛失控沿斜路向下衝,先撞到前方的一輛私家車,然後右轉撞向兩名橫過安全島的途人,再剷上行人路,釀成一死一傷的慘劇。被告

說法與驗車結果不符 未見「死火」或「鎖軚」

被告曾向警方表示,車輛當時「死火」以及右軚被鎖,故無法剎車或轉向另一邊,也沒足夠時間響號,惟事後檢驗結果顯示客貨車機件正常。法官認為,被告的說法與檢驗結果不符,其所作的解釋不值得相信,而他撞向私家車後仍可扭軚轉向另一條行車線,操作相當自如,亦未見有「鎖軚」的情況。

法官續言,單憑被告決定由副駕座爬向司機位的決定足以受到譴責,不見得這方法比下車走到司機位方便,並指出現突發情況時,被告不單沒有冷靜處理、化險為夷,反而方寸大亂,完全不像一名有經驗的教車師傅。

法官指,撞到前方私家車已屬一宗交通意外,並干犯了危險駕駛罪,被告理應立即停車處理,而非駛離現場,不顧而去。再者,法官認為被告的右邊為圍封路段的水馬,他大可駛向水馬方向,借撞向水馬以減慢速度,直言被告當時只想駛向一條沒有障礙的道路,若他有想到途人的生命安全而扭軚,該名 53 歲的男死者也不至於死亡。

官:被告有多次機會避開途人

辯方早前求情時指,被告教育程度不高,1950 年由內地移居香港,自 1975 起任職兼職駕駛教師,案發後靠生果金過活。辯方稱,被告及妻子育有 3 名子女,其中幼女患精神病,去年年末過世,是次定罪對被告及其家人很大打擊。法官表示,死者未婚,與家人同住,而被告亦在去年年末經歷喪女之痛,坦言白頭人送黑頭人實在令人傷感,但惋惜的是「呢宗悲劇本來可以避免」。

法官認為,由車輛向前衝至撞到途人的半分鐘內,被告有多次機會撞向水馬等物,而非撞向途人,他斥責被告顯然是為了避免自己的車輛受損,罔顧途人安危,極其自私。惟考慮到被告為高齡駕駛者,並任職教車師傅實在是了不起,認為他老當益壯,而且其過往駕駛記錄良好。法官故採納 24 個月監禁為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的量刑起點,以及 9 個月監禁為危險駕駛罪的量刑起點。

鑑於被告適時認罪,法官扣減刑期後,分別判處被告 16 個月及 6 個月監禁,兩項控罪同期執行,即總刑期為 16 個月監禁,以及停牌 5 年。

案件編號:DCCC 545/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