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四紀念館被逼關閉 食環以法律包裝打壓意圖
【文:口誅筆伐 Penswordism】
剛重開的六四紀念館日前遭食環署人員登門調查,表示未有申請公眾娛樂場所牌照,涉嫌違反《公眾娛樂場所條例》。今日支聯會為了進一步諮詢法律意見,並保障職員和到訪者安全,宣佈暫時關閉紀念館,直至另行通告。
「紀念六四」與「娛樂」,兩組詞語放在一起除了是狗屁不通之外,更是對六四死難者的侮辱。紀念中國近代史上最嚴重的人道災難,何來構成「娛樂」?然而翻查食環署引用的《公眾娛樂場所條例》,只能說是「吹佢唔脹」。根據條例第4(1)條,任何人如果無申請公眾娛樂場所牌照,就不得經營或使用任何公眾娛樂場所,而條例附件一就指出「娛樂」除了包括音樂會等表演活動之外,竟然還包括圖畫展覽、攝影展覽、書刊展覽、手稿展覽,或其他文件或事物展覽。所以照字面解讀,六四紀念館的展覽的確很大機會落入條例中「娛樂」的定義,亦即食環署嚴格來說並未有越權,然而其政治意圖當然明顯不過,因為六四紀念館自開放以來也從未被政府以未有領取相關牌照為由作出調查。也順帶一提,《公眾娛樂場所條例》本身是過時條例,自1919年訂立而來,主要修訂都是在8、90年代進行,而對上一次的主要修訂已經是2002年的事,亦正正是針對「娛樂」的定義。反觀英國同樣規管公眾娛樂場所的 Licensing Act 2003 ,圖片等實物展覽沒有被歸類為「娛樂」,而影片的播放若構成博物館或美術館展覽的一部分,則不會被視為提供受規管娛樂 (regulated entertainment)。所以在文明社會,歷史展覽被視為娛樂絕對荒謬。
不過,即使六四紀念館的展覽構成條例附件一之下的「娛樂」,它是否符合「公眾娛樂」仍存在不少疑問。條例釋義部分定義「公眾娛樂」為讓公眾入場的任何娛樂,不論是否收取入場費,當中「入場」的定義則成為了終審法院在2011年 T v 警務處處長 一案中的爭拗點。該案的多數裁決裁定,「入場」一詞要求對進入場所施加某種形式的控制 (requiring some form of control over the admission),有給予准許進入或出入或容許某人入内的主動意思 (an active sense of giving permission to enter or have access or letting a person in)。將以上應用於六四紀念館的情況,紀念館於重開時採取防疫措施,為避免入場人數過多安排公眾人士事先預約,並在有需要時安排市民「潮水式」參觀,同時登記即場到訪人士的姓名、聯絡電話、到訪日期及時間。究竟上述因應防疫需要而採取的入場措施,是否構成對進入場所而施加的控制呢?客觀而言我認為是構成的,因為館方有權拒絕不肯登記個人資料的市民入內。然而,在非疫情情時期紀念館根本沒有這些安排,而是任由市民自出自入的話,又能否被界定為對進入場所施加控制,因此而構成提供公眾娛樂呢?
因此紀念館能否因上述的各種因素被視為公眾娛樂場所將會是關鍵,而政府的最終的決定亦必定會對其他地方舉辦的公開展覽構成法律風險,直接影響香港人的表達自由。不過無論結果怎樣,政府今次封殺六四紀念館的意圖明顯,就是要用盡所有辦法將有關六四的資訊從公共領域中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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