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做法律研究的時候,經常提醒自己,不要陷入法律主義的意識型態泥沼。我指的是,即使一切依法而行,法官和公務人員依法辦事、群眾滿足於現存的法律秩序,我也不應也不能有一絲的安慰和滿意。

法律不是迷信式的宗教。我們的責任,是從根本質問法律的權威何在、法律的正當性何在。

人生活在一個充斥剝奪人性尊嚴之法律的社會時,這些法律,不管用什麼名堂 — 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公眾娛樂、國家安全--旨在令人身之自由、人心之自由、主體性、能動性,不斷被「畏懼法律」的情緒和經驗閹割。

法律不是天主上帝。法律不是神。法律只是一只人造的金牛贖、假神明,讓畏懼人民的統治者來玩弄而已。

畏懼人民者,以畏懼來管治人民,何其諷刺!

現實是,畏懼不會戰勝畏懼。唯有信心和希望才能得勝畏懼。對上帝天主的愛、對造物主所造的人民和萬物之愛,能夠見自己、見天地,見眾生,是保持信心和望德的力量、是繼續戰鬥的動力。

這場戰鬥,超越地域、超越時間、超越低等法律所設的框框。

每人有每人的選擇,我們要相信每人有自己的主體性和行動力,畢竟我們不是畏懼人民、否定人民的極權。

我們應扣問自己:

什麼信念在催迫著我去活著?

什麼使我們與他人、與信念隔絕?

我們是依畏懼的法律和法則去存活,還是依信心的法律和法則活出真我?

信念是刀槍不入,信心也是,人心也是。
 

(標題為編輯所擬;原刊於作者 face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