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 5 月 10 日,市民在各區發起「母親節行街」,一名青年被指在旺角向警方防線投擲水樽。他早前否認一項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罪,今( 3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判囚 6 星期,獲准保釋等候上訴。裁判官梁嘉琪拒絕信納被告當日到旺角,是為了買禮物,相信他只是為開脫而編造各種理由,又指現場氣氛緊張,被告擲樽是火上加油,進一步激化他人情緒。裁判官明言,香港是法治文明社會,法律保障市民基本權利的同時,亦要求用合法方式行使權利,故縱然被告是初犯,仍須施以具阻嚇性懲罰。

裁判官表示,本案爭議點在於被告葉浩賢( 25 歲,現職綠化計劃協調員)有否投擲水樽,以及擲樽的行為有否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涉事警員鍾供稱, 2020 年 5 月 10 日當晚,他在旺角通菜街與豉油街交界,與在場逾百名示威者對峙。由於被告當時身穿白色背心、身形健碩且肌肉線條突出,故特別吸引鍾的注意。及後警方推進時,被告將一個水樽擲向警方防線,鍾與同袍未待水樽落地便上前追截,最終在兩名防暴警協助下,成功截停被告。

裁判官認為,雖然現場十分嘈吵、人多,但情況並不混亂,加上鍾能說出被告各個特徵,相信對他印象深刻。裁判官又指,雖然被告的動作只是一剎那,但鍾可清楚說出他用右手把水樽拋高 3 至 4 米,認為其證供明確,裁定為誠實可靠的證人。至於現場片段,裁判官認為,鏡頭並非對準被告,與事發地點相距較遠,故拍不到案發過程亦屬合理。

官不接納被告辯稱到旺角購物

被告自辯稱,案發時任康體服務員,因出門時較匆忙,未有將工作用的頸套、手套從袋內取出,便趕去旺角購買母親節禮物,其間經過涉案地點時曾駐足停留,未幾見警方開始推進,便立即逃跑,免被波及。

惟裁判官質疑,涉案物品有一定重量,從被告家中出發到旺角有一段路程,看不到被告為何不放在家中。況且,被告被搜出的物品包括口罩及眼罩,倘若他真的如此注重衞生,為何沒有帶備酒精搓手液和紙巾等防疫用品。

裁判官續指,如他真的去買禮物,根本毋須因驚慌逃跑,相信他是明知自己犯案,又認為自己可以逃掉,惟最終被擒獲,才會編造各種理由為自己開脫。裁判官又指,現場不時有人叫囂,氣氛緊張,被告擲樽無異於火上加油,令情況惡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遂裁定罪成。

辯方呈上 4 封求情信指,被告十分孝順、乖巧。其父一度患上大腸癌,但被告沒有因此學壞,反而更努力讀書,並主動肩負起照顧家庭的責任。其僱主力讚,被告入職僅一年,已展現出工作上的熱誠,因此放心委以重任,並明言會繼續聘用他。至於義工方面,被告在疫情期間亦不時致電關心獨居老人,品格良好。

辯方求情:事件中無人受傷 因衝動擲樽

辯方強調,本案非同類案件中最嚴重,只涉及一個空水樽,未有造成他人受傷,相信他因為衝動擲出空樽,並非有計劃行事。辯方明白,裁判官的判刑選項受《公安條例》限制,唯望法庭考慮被告過往沒有案底,重犯機會低,可先索取社會服務令等報告再量刑。

不過,裁判官拒絕其要求,決定即時判刑。她重申,當時多人在旺角與警對峙,被告正正是其中一員。她續指,香港是一個奉行法治的文明社會,法律保障市民基本權利的同時,亦要求必須用合法的方式行使權利,故縱然被告是初犯,但他當時已成年,須施以具阻嚇性懲罰。

料就定罪和判刑上訴

裁判官明言,由於被告經審訊後被定罪,故不適合判社會服務令,只剩下監禁的判刑選項,遂判 6 星期監禁。辯方隨即申請保釋,以待就定罪和判刑上訴,獲裁判官批准,並下令被告須遵守相應擔保條件。

案件編號:KCCC2790/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