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 5 月 24 日,有市民在港島反對《國安法》與《國歌法》,及後發生警民衝突。沙田區議員李志宏事後被控「在公眾地方喧嘩或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罪」,案件今(3 日)於東區裁判法院續審。控方證人、警署警長梁志偉供稱,被告案發時曾指罵他推人,但他否認指控。他又指,當場沒應被告要求提供警員編號,因為覺得對方要求無理。

被告李志宏(25歲)被控於 2020 年 5 月 24 日,在銅鑼灣堅拿道東及軒尼詩道交界的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行為,或使用恐嚇性、侮辱性言詞,或展示相關文稿,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作供警稱被告曾指罵他推人 不認為被告有受傷

梁志偉在控方提問下稱,案發時他是警方傳媒聯絡隊成員。當日下午三時許,他在銅鑼灣崇光百貨外勸喻民眾返回行人路時,看見被告站在行車線,「好急咁坐喺地下」,並一度指罵他:「區議員同你哋溝通緊,你推我?」他向被告澄清沒推撞時,被告繼續大叫有警員推人,令人群起鬨。

梁志偉續稱,被告沒受傷,他與被告沒有肢體接觸,也未見有其他警員接觸被告。他承認案發時沒即時記錄事件,因他認為「嗰段時間經常會有人無理指罵差人」,當日亦沒拘捕被告。被告於去年 11 月遭落案起訴,總區重案組警員一個月後讓梁志偉看相關影片,他才就事件錄口供。

梁志偉在辯方盤問下就指,案發時不知道被告是區議員,沒留意被告身上的區議員證件,也沒求證其身份。他又指,案發時身上有「A115」號碼的行動呼號卡;被告曾詢問其警員編號,但他沒提供,也沒解釋理由,因他覺得被告要求無理。他不同意是身旁防暴警察觸碰到被告,使被告倒地,亦不同意被告是失平衡跌倒。

裁判官劉綺雲押後案件至 8 月 2 日續審,屆時控方將再傳召證人作供,被告期間可繼續保釋。

【案件編號:ESCC2480/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