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刑恐《東方》記者 黎智英獲裁無罪 律政司提上訴排期 10.29 審理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 2017 年參與六四集會期間,被指在維園內恐嚇《東方日報》男記者。他早前否認刑事恐嚇,經審訊後,裁判官鍾明新裁定黎無罪,惟律政司其後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案件今於高院提訊,法官陳慶偉將上訴聆訊定於今年 10 月 29 日處理。另外,律政司一方今申請義務履行令,要求法官下令裁判官簽署相關上訴文件,以進行上訴程序。
陳慶偉聽罷雙方陳詞後,表示如雙方可就文件的內容達成共識,他將會以書面形式頒布命令,否則他將會於下午 4 時再開庭,處理雙方的爭議。
律政司早前就本案的無罪裁決,根據《裁判官條例》第 105 條以案件呈述的方式提出上訴,即原審裁判官須簽署相關一份案件呈述文件,內容包括涉及的法律觀點爭議,及有待裁決的證供等。惟裁判官於本案中拒絕簽署相關文件,並另行撰寫另一版本,律政司一方其後向高院申請義務履行令,要求法官頒令裁判官簽署相關文件。
聆訊今於高院由法官陳慶偉處理,代表律政司的外聘大律師林芷瑩陳詞指,律政司於草擬的文件中,提出三個律政司認為原審裁判官應回答的法律問題,分別為:
1. 裁判官有否錯誤裁定,涉案言論「我實搵人搞 X 你!」意思含糊不清,及不構人身傷害威脅。
2. 裁判官有否錯誤裁定,相關言論並非有意圖意圖,只是出於狂怒及煩躁?
3. 裁判官作出的無罪裁決是否不合理及出錯?
律政司一方認為,裁判官須回答3條問題,並指裁判官於作出無罪裁決時,沒有對黎智英的個人背景作出充分考慮。
律政司一方又指,原審裁判官拒絕簽署由律政司草擬的相關文件,並另行草擬另一版本,及將證人庭上證供的謄本,以附件形式加入文件,但律政司不認同相關做法,故申請高院頒令要求裁判官簽署律政司草擬的文件。
黎智英一方:上訴文件不應包括精神科醫生證供
代表黎智英的大律師許卓倫則陳詞指,認為律政司所草擬的首兩條問題,並非法律爭議,而是事實爭議。另外,律政司一方認為應於文件中包括案中第二證人、即精神科醫生的證供,惟許指相關醫生並非以專家證人身份作供,而是事實證人,故案件呈述文件不應包括相關證供。許又指,本案涉及證人數目不多,可以證供謄本的方式交代案情。
法官陳慶偉聞言表示不同意,並指如案件涉及多名證人,以證供謄本方式呈述案件有違本意。他最終表示,將給予時間讓雙方商討案件呈述文件的內容,如雙方就文件內容達成共識,他將會以書面形式頒布命令,否則他將會於下午4時再開庭,處理雙方的爭議。
黎智英 2017 年參與六四集會.期間,被指在維園內恐嚇一名《東方日報》男記者,稱「我實搵人搞 X 你!」。他否認一項刑事恐嚇罪受審,裁判官鍾明新 9 月 3 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裁定罪名不成立。
裁判官接納「搞」有多個意思
裁判官鍾明新裁決時指出,雖然黎智英在錄影會面中稱,曾向 X 表示「我搵人搞你」,但裁判官不認為黎承認了仼何事情,因為他同時表示並不記得當日所用的完整字眼等,裁判官又稱,黎智英用粗口鬧 X 時,只是用手指指向 X,沒有其他動作。她接納黎智英所講,「搞」有多個意思,本案並沒有足夠證據證明黎會實際傷害 X,最終裁定黎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HCMA 138/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