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7 荃灣】被指藏索帶損壞財產 15 歲少年獲判無罪 裁判官:綑綁動作不損財產用途價值
去年 5 月 27 日,立法會恢復二讀辯論《國歌條例草案》。網民遂在多區發起「大三罷」行動,其中一名年僅 15 歲的少年在荃灣遭搜出 3 包索帶,被控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經審訊後,裁判官黃士翔今( 4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表示,雖然從少年搜出的物品可見,他當日並非回校上課,而是可能準備參與「大三罷」行動,但考慮到索帶綑綁動作不會損壞財產的用途及價值,亦無法肯定他有意圖損壞財產,裁定罪名不成立。
剛年滿 16 歲的少年,被控於 2020 年 5 月 27 日在荃灣沙咀道 294 號外,管有 3 包索帶。裁判官接納負責拘捕的警員 17369 陳啟立的證供,認為他作供合理、與其他證供互相脗合。
不接納少年打算回校上課
辯方曾指,政府因應疫情發展,將首個復課日定於去年 5 月 27 日,故少年在案發當日是打算回校上課。裁判官指,細心留意過證物,除兩支筆外,少年的書包再無教科書或其他上課用品,反而有涉案索帶、戰術頭盔、護目鏡、防毒面具及生理鹽水等物,認為若他真的去上課,根本毋須攜帶這些物品,故拒絕接納他當天是去上課。
至於少年胞兄的證供,裁判官指出,雖然他力證是自己著胞弟將相關索帶放入書包,以轉交父親作園藝之用,但他當日根本不在現場,亦不清楚少年當天早上的目的及目標,故未能協助法庭。
裁判官隨即引用司法認知,認定當日的「大三罷」與 2019 年多次的「大三罷」類同,示威者紛紛在各區堵路,從而阻止市民上班、上班。裁判官明言,不排除有人包括案中少年,為了響應當日的號召,而參與行動。
曾考慮修改控罪
裁判官引述案例指,涉案索帶無疑可用作綑綁鐵欄,繼而堵塞馬路,但單純的綑綁動作不會損壞財產的用途及價值,故無法肯定少年有意圖損壞財產。裁判官又指,曾考慮行使《裁判官條例》第 27 條下的權力,將控罪修改為《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第 17 條「管有攻擊性武器,並有所意圖罪」,但因索帶的綑綁不會傷害人身,故不適用。
案件編號:WKCC700043/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