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場新聞》綜合多個消息,證實警方國安處人員,今天(7日)拘捕一名 45 歲女子,及一名 17 歲男子,指他們涉嫌在數個月前在港島街頭派發「宣揚港獨傳單」。兩人雖然被國安處人員拘捕。

不過,據了解,他們被控的是《刑事罪行條例》中的發表煽動文字罪,周二(8日)下午在西九龍法院提堂,並非國安法下罪行。

警方表示,警務處國家安全處人員經深入調查後,昨日( 6 月 6 日)在深水埗及港島西區分別拘捕一名 17 歲男子及一名 45 歲女子,涉嫌串謀刊印、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 10 條。被捕男女已被控以上罪名,案件將於明日(6 月 8 日)下午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

據了解,兩人派發的傳單不涉「光時」口號,有指是「係赤裸裸叫人港獨」。

二人將被控香港法例第 200 章第 10 條「發表煽動文字」罪。根據該條條例 第 10 (1)(b)任何人發表煽動文字即屬犯罪,第一次定罪可處罰款 5,000 元及監禁 2 年,其後定罪可處監禁 3 年;煽動刊物則予以沒收並歸予官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