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7 月 28 日上環警民衝突,「赴湯杜火」湯氏夫婦與一名 17 歲少女被控參與暴動,三人經審訊後獲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向高院上訴庭申請釐清法律議題,上訴庭早前頒判詞,指於證據充足下可用「合謀犯罪」原則,將不在場者入罪,即可包括向在場參與者提供資金或後援的人士、於現場附近擔任「哨兵」及「家長車」司機等。湯偉雄早前向高院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證明書,高院今頒布書面判詞,批准申請。

相關申請由三名法官處理,即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原訟庭法官彭寶琴。三人於判詞指,申請人理據涉及重大及廣泛的法律爭議,批出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證明書。律政司早前回覆《立場新聞》查詢指,律政司已經收到第一答辯人,即湯偉雄要求上訴法庭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第32條發出證明書的通知。

上訴庭:「哨兵」、「家長車」司機同可入罪

上訴庭認早前於判詞指,今時今日的非法集結及暴動事件,具高度流動性,參與者擔任不同角色,且分工成熟,有人於現場親身參與、有人於現場協助或教唆,甚至有人不必在場,但於「合謀犯案」原則下,該些人無疑均屬參加者,並認同律政司早前列舉的例子,即包括遙距指揮及策劃的幕後主腦、提供物質或資金者、以社交媒體或電話鼓勵及宣傳者、於現場附近提供後援,例如收集裝備、磚頭及其他武器供參與者使用、於附近「把風」及通風報信者及以車輛接載參與者逃離的人,均屬於合謀犯罪原則下的參與者。

案件編號: CASJ1/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