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首宗案件、被告唐英傑被指駕駛插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旗幟電單車撞向三名警員,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將於本月 6 月 23 日開審。律政司今 ( 7  日) 申請加控唐一項危險駕駛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作為恐怖活動罪的交替控罪,高院三名國安法指定法官,即杜麗冰、彭寶琴及陳嘉信聽罷雙方陳詞後,指控方申請並沒有對被告造成不公,批准申請。

法官陳嘉信宣讀判詞指,律政司申請並沒有對被告構成不公,亦不涉及濫用程序,指被告案發當日是因狂亂駕駛被捕,翌日則以危險駕駛罪接受警誡,辯方亦提到相關指控對被告而言,並非全新控罪或出乎意料。法官又認同律政司一方指根據《國安法》第 46 條,三名法官組成的審判庭並非不可審理非《國安法》罪行,而將《國安法》控罪及非國安法控罪分開審訊的做法並不可行,最終考慮到本案的實際情況,批准律政司作出有關控罪修訂。

李詠怡、李立峯將任辯方專家證人 解讀光時口號

辯方又透露將就「光時」口號意思的解讀,傳召兩名專家證人。據了解,兩人分別為港大港大政治與公共行政學系教授李詠怡,以及中文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院長李立峯。而控方早前已透露,嶺南大學教授劉智鵬將會擔任控方專家證人,解讀「光時」口號。

另外,本案的審前覆核將於本月 16 日進行,而控方證人列表中現共有 57 名證人。至於唐英傑早前已就司法覆核不設陪審團敗訴提上訴。據了解,上訴庭已接納唐英傑一方的上訴申請,並排期本月 15 日審理。

律政司:兩罪指控大致相同 沒有對被告不公

律政司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早前陳詞指,控方申請加控唐英傑一項危險駕駛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作為恐怖活動罪的交替控罪,並指前者屬於適當的交替控罪,因兩罪指控均涉及同一事件,控方指控的案情亦大致相同,不涉大量新證據。控方又指,被告一方早已得知相關案情,故新增控罪並沒有對唐造成不公。

唐英傑一方則反對指法庭並無司法權限處理相關控罪,又指控方申請有所延遲,對其造成不公。

唐英傑一方:審判庭只可處理國安法案件

周天行反駁唐英傑一方指,《國安法》第 46 條,並沒有禁止由律政司司長發出證書、指示審訊由三名法官組成的審判庭,去審理其他非國安法控罪。周又指,分開將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控罪由三名法官審理,而加控的危險駕駛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則由陪審團審理並不可行。此外,危險駕駛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的最高刑罰為 7 年,屬區域法庭可審理的案件,即就該罪而言,審訊同樣不設陪審團,而是由法官審理。

代表唐英傑的資深大律師郭兆銘則陳詞指,是次案件不設陪審團,由三名法官組成審判庭審訊的特定模式,是由律政司司長根據《國安法》條文發出證書作出指示,故該審判庭只可處理《國安法》罪行。郭又指,控方可選擇控告唐英傑狂亂駕駛,並於裁判法院或區域法院審理,但控方選擇控告唐兩條《國安法》控罪並於高院由三名指定法官審理,就不應申請加控他交替控罪。

郭又指,被告早於去年 7 月被控,控方時隔約 10 個月突然申請加控屬拖延及對被告不公,並指辯方須用大量時間觀看數以百計的短片及大量文件。律政司一方則回應指,就危駕罪控方只打算播放 13 條短片,共長約9分鐘。而就被告駕駛插有「光時」旗幟電單車這一事宜,控方則將有意播放 21 條片段,總長約 1.5 小時。

案件編號:HCCC280/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