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 11 月 11 日網民發起「大三罷」及「黎明行動」,在沙田區,兩男一女被指當日早上參與非法集結、毀壞港鐵沙田站的設施,同時違反禁蒙面法,案件今日(5 日)在沙田裁判法院開審,三人不認所有罪名。控方指,並無直接證據指控三人非法集結、破壞港鐵設施,但從現場觀察便衣警員、拍不到容貌的閉路電視可見「客觀上有班人,行動一致,齊上齊落,有人開傘的情況」,而三名被告毫無疑問在人群之中。

三名被告依次為 21 歲電腦技術員林浩銘、22 歲浸大學生龔萬豪及18 歲中大學生梁琬麒,他們同被控一項非法集結及一項刑事損壞罪。控罪指,三人於前年 11 月 11 日,在沙田港鐵站 A2 出口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以及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理辯解下,損壞香港鐵路有限公司客務中心兩塊玻璃、一部電腦、11 部閘機,兩部閉路電視及其他不同物品。

另外,三人各面對一項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指他們於同日同地,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即分別使用頭套、面罩及一件衫。

控方在呈上開案陳詞時透露,並無直接證據指控三人非法集結、破壞港鐵設施。裁判官彭亮廷隨即反問哪有無針對三人的證供?控方指,當日早上警方預期有群眾活動,因此在沙田站展開特別行動,最終當日早上 7 時許真的有裝束人士帶備工具破壞港鐵設施,在場觀察警員目擊有黑衣人非法蒙面、開傘,鎖定第一、三被告並將之拘捕,而第二被告在逃往新城市廣場期間亦被截停。

控方稱,「毫無疑問三人在(警員)觀察人群中」,三人被捕時有口罩、衣物遮物,構成《禁止蒙面規例》的罪行。控方指,當日港鐵閉路電視運作正常,雖然因像素、距離問題拍不清在場人士,包括三名被告容貌,「但看到客觀上有班人,行動一致,齊上齊落,有人開傘的情況。」有辯方大律師表示,被告無參與非法集結、刑事毁壞,會爭議其在聲稱案發現場時的身份。

審訊早上傳召兩名控方證人,包括案發時當值的港鐵沙田站站長丁婉珊(音譯)及時任鐵路警區特遣隊警署警長李玉霞。丁婉珊表示,事發後沙田站在 10 時許完成封站,她同意在 10 時前,公眾人士仍可自由進出沙田站,期間站內升降機、洗手間都無關閉。

警署警長李玉霞之後作供,指當日鐵道警區特遣隊特別更出勤,到沙田站聯同鐵路應變特勤隊,進行反破壞鐵路系統行動。她稱,當日身穿便裝在沙田站外入口觀察,在 7 時 14 分看到 30 至 40 名黑衣人由新城市廣場中庭衝往沙田站,有人手持錘仔、士巴拿、雨傘,她馬上通知埋伏的鐵路應變特勤隊軍裝警員支援,其間黑衣人破壞閘機、閉路電視等不多於 1 分鐘,之後軍裝警員到場,黑衣人逃走。

李玉霞表示,有數名逃走人向她的方向跑,她將其中一女生按低,該人亦是穿黑衣黑褲。她之後指示另一女警將女生拘捕,並告訴女警,「這個女生跟剛才那群人一起在這進行破壞」,而她事後得知,女生名叫梁琬麒,即第三被告。

在辯方盤問下,李玉霞同意自己當時在場是大範圍觀察,沒特別集中留意任何人,又承認在按低梁琬麒前沒見他做過任何刑毁行為。但她強調看到梁在破壞閘機的人群中間,之後與人群一同逃跑。辯方問及李玉霞,有無可能有市民在混亂中逃跑,李回應她專注看破壞閘機的人群,有市民逃跑她應該看不到。她不同意辯方案情所指,梁琬麒只是路經現場因混亂離開,又否認自己隨機將最接近、黑衫黑褲人士按低。

李玉霞當時的下屬、同屬鐵路警區特遣隊的警長陳凱健其後作供。他指,當日警察上前追截拘捕時,看到穿黑衣、黑長褲的首被告林浩銘掙脫同袍,他從後喝止大喊「警察」,與另一名警員一同截停、按低被告。他之後發現自己頭部流血受傷,被告由他人拘捕。審訊明早再續,各被告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案件編號:STCC 3584/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