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 8.31 太子事件八個月,28 歲文員被指駕駛私家車撞向警車,警方其後在車上檢獲一把改裝傘。他被控危險駕駛罪,另與車上乘客同被控阻差辦公,二人否認控罪,今(8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受審。高級督察供稱,被告無視多次警告,更將車輛向前駛,故取出警棍三度敲打車窗,打算藉打碎車窗將其中一人拉出車外,但車窗在其擊打下絲毫無損。最終該車輛撞向警車才停下,該高級督察遂將被告拉出車外制服,並指示其他警員拘捕二人。

高級督察高國權供稱,當晚乘坐警車於旺角巡邏,從通訊機得知附近有一輛可疑的豐田私家車。當警車駛至洗衣街近山東街路口,高留意到該可疑車輛慢駛,停泊在交通燈前,故要求警車向前駛,並命令其他警員下車嘗試截停該車輛。高表示,他下車後與可疑車輛相距約 5 米,當時警員 18343 急步走到車旁後,大聲指示司機,即本案被告陳棟材「熄匙,落車!」高見到陳並無反應便走到副駕駛座旁,嘗試打開該車門,但發現車門被鎖,於是大聲要求本案另一被告曾焌熙「開門,落車!」多達 5 次。

三度以警棍敲打車窗    指雨傘金屬杆類似伸縮警棍

高續稱,坐在副駕駛座的曾聞言後望向他,但沒有打開車門,隨即該車輛向前駛,高認為情況危急,逐向後退並取出警棍三度敲打副駕駛座的車窗,打算藉打碎車窗將曾拉下車。惟高直言「我都幾大力,但最終都係打唔爛(車窗),絲毫無損。」最終該車輛撞向停泊的警車,高上前成功打開車門,捉著曾的左手,將他拉下車。高指,曾「有小小掙扎」,在同袍的協助下將次被告制服在地上,並鎖上索帶。

兩名被告被制服後,高指示警員 23397 搜查該可疑車輛,在其車尾箱中發現一個藍色背囊,內藏頭盔、防毒面具連瀘罐、手套及一把可拆除金屬杆的可伸縮兩傘。高表示,對涉案雨傘印象深刻,當中的金屬杆類似伸縮警棍,認為將金屬杆安裝於雨傘上乃屬掩飾,故指示另外兩名警員分別將兩名被告拘捕。高另指,曾事後臉部有擦傷,相信是制服過程所造成,但問及曾要否送院求醫,曾則拒絕。

口供紙稱被告自行打開車門    辯方質疑警「講大話」

辯方案情指,兩名被告所在的車輛停車後,多名警員上前到司機位旁,向陳發出「停車」、「開門」、「舉高雙手」及「落車」等不同指示。而在車輛再次向前駛時,司機位置的車門已經打開,直至最後撞向警車該車門亦一直打開。高均表示不同意。辯方續指,高在證人供詞上描述曾最後自行打開車門,而非他用手成功打開車門,質疑高在庭上「講大話」。惟高堅稱,他親手打開副駕駛座車門,證人供詞的寫法純屬用詞不準確。辯方播放錄影片段,另質疑高對時間的描述錯誤,高則回應「我本身唔係一個時鐘,所以時序上唔係完全準確。」

兩名被告依次為陳棟材(28 歲,文員)、曾焌熙(28 歲,無業),同被控一項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指兩人於 2020 年 4 月 30 日,在洗衣街與山東街交界,故意阻撓高級督察高國權、警員 21793 秦偉明及警員 18434 林浩翔。

陳另被控危險駕駛罪,指他於同日同地,在道路上危險駕駛一輛私家車。曾則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攜有一把可拆除金屬杆的可伸縮兩傘。

案件編號:WKCC3790/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