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7 黃大仙】認管士巴拿、石油氣罐等 青年判囚 9 月 官指案情嚴重拒判守行為
去年 5 月 27 日的反《國歌法》示威中,警方於黃大仙中心外截停兩名青年,並搜出鉗、士巴拿、石油氣罐及打火機等物品。其中一名 23 歲青年早前承認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和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兩罪,還押至今( 8 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判刑。辯方求情時指,同案被告獲准以守行為方式結案,希望法庭跟從。惟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強調,本案控罪和案情相當嚴重,「我可以直接同你講,我做唔到!」,終判囚 9 個月。
辯方大律師郭憬憲表示,雖然被告因體能問題,不適合被判入勞教中心,但望法庭考慮到,同案另一被告被判守行為,可判處同類刑罰。惟裁判官指,她並非處理另一被告的裁判官,故不清楚該被告的個人情況及背景,加上本案控罪和案情相當嚴重,不可能以守行為方式了事,並明言「我可以直接同你講,我做唔到!」
辯方聞言指,如法庭認為判守行為不適合,望考慮到他有良好背景,有充分悔意,亦無實際證據顯示他曾使用涉案物品,判處低於 8 個月的監禁。辯方透露,被告任職咖啡師 7 年,亦儲了一筆錢,即將開設屬於自己的咖啡店,又指他犯案與本性不符,相信已汲取很大教訓。
裁判官反駁指,法庭不能忽視被告會使用涉案物品的潛在風險,亦須阻嚇其他欲干犯相同控罪的人,遂決定分別以 9 個月及 12 個月監禁作兩罪的量刑起點,扣減認罪刑期後,下令部分刑期分期執行,共判囚 9 個月。
侍應劉丞軒( 23 歲)承認於 2020 年 5 月 27 日在黃大仙中心南館大新銀行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鉗和一個士巴拿。劉與另一名被告陳偉傑( 20 歲)同被控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指兩人同日同地管有一罐石油氣和一個打火機。劉承認此罪;陳則獲准以簽保守行為方式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