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師公會昨日 ( 8 日) 向成員發信指,律政司司長鄭若驊計劃修改《法律執業者條例》,准許在律政司工作的律政人員,合資格獲委任為「資深大律師」(Senior Counsel),希望爭取大律師公會支持修例。鄭若驊今( 9 日)見記者時強調有關安排,絕非「政治酬庸」,指修例不會影響一直以來委任資深大律師的準則,修例後仍須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諮詢大律師公會主席、律師會會長後,作出有關委任。但她指,當該名律政人員離任,律政司不建議該人可保留資深大律師的名銜;至於他離任後的私人執業安排,應由大律師公會及香港律師會自行處理。

鄭若驊:律政人員具大律師及事務律師權利 可出庭訟辯

鄭若驊表示,律政人員不只是律政司的司法人員,亦包括處理知識產權的法律人員,但為政府上庭的主要是律政司的律政人員,因此作出有關建議。她強調,律政司律政人員與私人執業大律師的工作性質不同,並指法例賦予律政人員具有特別權利,不論是大律師還是事務律師,均有權出庭訟辯。她進一步解釋,本身為事務律師的律政人員,也可到終審法院訟辯;同樣在律政司即使是大律師,也要處理書信的事務工作。

根據《律政人員條例》,任何律政人員均具有根據《法律執業者條例》(第 159 章)條文而獲妥為認許的大律師及律師的一切權利;任何律政人員在任何法庭或審裁處均具有出庭發言權。

強調修例不改變委任資深大律師準則

鄭若驊強調,修例並不會改變委任資深大律師的準則;根據《法律執業者條例》第 31(A)條,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可在諮詢大律師公會執行委員會主席及律師會會長後,委任符合相關資格規定的大律師為資深大律師,包括具有作為大律師的足夠能力及聲望,以及對法律有足夠認識、具所需經驗。她強調,是次修例不是建議修改相關準則,而是希望「選賢任能」。

不建議律政人員離任仍保留「資深大狀」名銜

對於港大法律學院公法講座教授陳文敏表示,若有關建議獲通過,需釐清相關人士離開律政司時,其身份是大律師還是律師。鄭若驊回應指,相關律政人員離任後,不建議保留資深大律師的名銜,「離職後 SC ( Senior Counsel )就會冇咗」;至於律政人員離任後的私人執業安排,應由大律師公會及香港律師會自行處理。

被問到有關安排令人感覺,猶如給予獎賞和政治酬庸予處理政治案件的律政人員,鄭若驊強調「絕對唔會」,指修例後仍須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大律師公會主席、律師會會長同意,律政人員及大律師方能獲委任為資深大律師,重申「只係希望我地嘅律政人員,能夠同其他訟辯人一樣,有被確認、被認定同被肯定嘅機會啫」。

鄭若驊又提到,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林穎茜去年取得大律師資格、上月 29 日獲委任為資深大律師一事,引起外界質疑,令她更加堅決要修例,指律政司的律政人員在終審法院的訟辯工作做得非常好,甚至比對手表現更好,認為律政人員應受肯定。

至於會否希望下任刑事檢控專員也是資深大律師,鄭若驊稱:「無需要話有 title 定無 title」,強調公務員事務局有清晰指引。

大律師公會正諮詢業界意見

大律師公會昨日向會員發信表示,近日得悉鄭若驊建議修改《法律執業者條例》,令律政人員 ,包括事務律師,有資格獲委任為資深大律師。公會指,律政司暫時未有任何文件,進一步解釋修例建議,但政府表明建議只適用於在律政司工作的律政人員,並不適用於《律政人員條例》所列明的地政總署、公司註冊處及土地註冊處律政人員。

公會在通訊又提到,現行條例規定,律政人員須擁有大律師資格,才可獲委任為資深大律師,鑑於修例對法律界影響深遠,有需要作廣泛諮詢,邀請會員於 7 月 9 日或之前提交意見。